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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脱贫不解困或易返贫残疾人临时救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积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持续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逐步提升,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一是不断完善城乡低保政策。完善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给予保障,并对重度残疾人本人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确 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领取的保障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部分地区还探索完善了低保对象收入核算办法,对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在收入核算时进行扣减,进一步降低了低保准入门槛。各地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低保标准,不断增强困难残疾人的获得感。目前,全省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71元,共有14.8万残疾人纳入低保,占保障对象总数的19.2%,其中残疾人“单人保”2.9万人。
二是积极做好特困供养工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加强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残疾人照料护理服务,鼓励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特困人员进入机构,集中照料护理。目前,全省共有11960名重度残疾人纳入特困供养。
三是大力推进临时救助工作。对因病、因灾、因残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残疾人家庭或个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大重病患者,及时转介到医疗救助。
四是持续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推动出台《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省级确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和标准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目前,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群体中的三、四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已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省级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和标准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30、9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目前,盐城市、淮安市清江浦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扩面至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徐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扩面至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民事〔2021〕6号),明确“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提出的建议,加快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多维度评估残疾人家庭困难,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持续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多层面综合性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一是持续做好困难残疾人兜底保障工作。加强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保持民政兜底保障政策的总体稳定。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收入和支出相结合的低保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综合考虑残疾人家庭困难状况。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所得在收入核算中不计入家庭收入,对残疾人因就业创业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在收入中适当给予抵扣,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在资产限制条款中予以豁免。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护理家庭中无人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不再强制性要求就业(即豁免1个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通过收入豁免、就业成本抵扣等政策,使低保政策更好地覆盖困难残疾人家庭,切实缓解边缘困难残疾人家庭的生活困难。
二是出台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出台《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组织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及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范围,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加大对残疾人家庭的摸排和跟踪服务,根据残疾人家庭的遇困情形,实施不同的临时救助。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对于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水平。
四是持续完善落实残疾人福利政策。持续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各地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在统筹考虑省定标准调整的基础上,合理测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低保标准调整同步调整。拓展补贴发放范围,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已覆盖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的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地区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覆盖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的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地区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