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1-00572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工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管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21-09-1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办发〔2021〕70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
时          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

(苏政办发〔2021〕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沿海地区是全省、长三角、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区域布局中最具成长性的板块,是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江苏沿海海上交通、海洋渔业生产、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活动秩序,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活动重大风险和隐患,规范海上活动秩序,增强海上活动监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海上活动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1.全面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活动,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完善搜救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海警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摸排海上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隐患问题,形成风险隐患问题清单,加大海上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掌握海上违法违规船舶作业规律,建立健全重点水域综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深入排查商渔船碰撞的突出问题,严查严管网箱养殖、“渔家乐”船舶碍航等问题。(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海上交通管控能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完善海上动态感知设施,及时掌握船舶动态。适时开展海空联合巡查,加强海上交通组织,维护海上交通秩序。(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海上交通各类违法行为,净化海上交通环境,维护海上生态安全。(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1.强化渔港建设管理。完善沿海渔港“港长制”,颁布港章,细化实化工作清单,进一步落实渔港管理主体的安全责任,协调各方做好渔港建设、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资源养护、生态建设等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渔业船舶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动态更新渔业船舶、渔业船员信息,严格执行定人联船、渔船编组生产、海上日报告和渔船进出港报告等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压减海洋渔船总量。严格执行渔船检验标准,加强检验质量监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沿海“三类船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格清理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乡镇船舶,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不规范行为。推动驻渔港执法站点标准化建设,开展涉海机构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增加登船检查频次,严查渔船从事非渔业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海上渔业生产活动,严格落实海洋渔船安全出海各项要求。(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海上风电施工运维安全管理。

1.加强行业安全管理。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规划引领,把生产安全相关内容作为项目核准重要条件,将海上风电审批与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应急保障等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诚信管理和施工准入退出机制,督促业主单位加强施工企业、船舶和人员管理,推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海上风电涉网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江苏海事局、江苏能源监管办、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施工运维安全监管。严格施工运维船、交通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杜绝不合格船舶参与海上作业。督促业主单位建设运行通航安全自主监控系统,将所有参建单位、船舶和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保障船舶适航、人员适任。强化相关部门联动,加强风电水域通航秩序检查,严肃查处未经许可施工、超航区航行、未按规定配员等违法行为,禁止雇用渔船从事交通、运维等活动。持续加强海上风电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管理。〔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港口施工和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1.严格把关港口及航道建设项目。加强航道和商渔港口码头建设工程监管,督促建设、施工、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航道定期维护保养。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未批先建项目。(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动火、受限空间、吊装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现场管理,实行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把关,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加强船岸界面现场检查,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沿海船舶修造安全管理。加快推进修造企业转型升级,推进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船舶下水、试航等安全管理措施。(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管理。

1.加强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管理。沿海市、县(市、区)要建立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具体承担本区域的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排查沿海游览、休闲活动出海点,划定活动水域。建立活动报告制度,加强报告信息抽查,全面掌握每日沿海游览、休闲活动船舶和人员情况。交通运输、海事、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旅游活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沿海设区市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游览休闲活动水域巡查。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加强游船及其救生、消防、环保设备和器材的检查,强化游览、休闲活动船舶和船员安全检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禁止渔船从事游览休闲活动,严禁船舶超定额载客、超抗风等级航行。相关部门要配合海警部门加强非划定水域游览、休闲活动巡查,坚决查处、取缔非法游览和休闲活动。(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海警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客船运输监督管理。开展海上客船运输安全治理,严查客船超乘客定额、超航区航行等行为,督促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督促客运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加强海上客船安全管理、船员培训和维修保养,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海洋开发活动监督管理。

1.严格把关海洋开发活动。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发展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港口总体规划布局。优化港口、航道以及支持保障系统布局,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力。强化生态保护空间管控,推进沿海港口岸线合理使用。加强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防污设备器材配备、防污作业活动监督检查,推动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围填海、开采海砂、海洋勘探、风电建设、电缆铺设等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江苏海警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沿海市、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分管领导具体推进。沿海市、县(市、区)要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定期会商研判形势,组织联合行动。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梳理识别风险,以严的要求、实的举措切实做好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海上人员动态的跟踪掌握,要制定群众性活动、海上人员转移等专项秩序保障方案,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海上活动风险识别管控,持续深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提升海上活动执法合力。要进一步落实海上活动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和素质培训,督促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风电能源企业要择优选用施工单位,切实加强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发挥关口作用。

(三)提高监管能力。

强化事前预警预防,气象、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沿海气象和海洋监测预报。优化沿海观测站网布局,提高沿海气象、海洋监测能力。协同构建气象、海洋信息区域共享平台和智能服务平台,强化台风等极端天气和海浪预警,提升预警准确率。沿海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海上人员活动规律跟踪研究,常态化管控聚集性活动人员规模,针对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加强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海上活动执法效能。相关部门要构建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过硬的执法人才队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满足执法检查工作需要。

(四)提升应急能力。

加强“一案三制”建设。要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海上应急决策机制,沿海市、县(市、区)要牵头建立台风等重大灾害工作会商指挥决策机制,必要时及时组织开展海上人员撤离行动。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习演练,提升海上应急快速反应能力,高效开展救援行动。加强沿海水域应急能力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快避风锚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要牵头加快避风港池规划和建设。沿海各设区市要完善应急站点布局规划,加快避风锚地和避风港池建设,补点建设沿海专业救助基地,统筹配备大马力专业救助船舶,联合建立救助直升机应急待命调用工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沿海应急救助能力。引导社会搜救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发展,组建跨地区、跨部门、多专业的海上搜救专家队伍,建立相对稳定的应急专家库,为海上应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要协调东海救助局配置专业救助队伍,配备大马力、高抗风等级的专业救助船艇和直升机。海事、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省级部门要协助沿海各设区市完善船舶应急设备库布局,增强化学品应急装备设施,提升海上搜救和防污染应急处置能力。

(五)落实工作保障。

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将安全保障设施建设、联合行动、海上搜救等事项中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加强日常检查和督导考核,将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设区市、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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