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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出台
时间:2022-01-17 07:38 来源:新华日报 字体:[ ]

1月14日下午,《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既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又关注激励创新,立足地方事权,力图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运用和高标准保护。

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亟需法治护航

全省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等多项指标居全国第一,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全国第二……江苏是公认的知识产权大省,但在迈向知识产权强省的过程中,法治保障亟待加强。

在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表示,此次立法是健全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她分析说,机构改革后,我省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职能仍分散在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版权、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缺乏整体谋划和统筹协调,“制定知识产权地方综合性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和运行机制,是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当务之急”。

发展实践也呼唤这样一部法规的出台。“随着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深入推进,我省创新主体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转化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能力、保障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急需破解。”夏正芳说,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构建知识产权促进政策体系

新出台的条例定位为知识产权综合性立法,兼顾促进和保护工作的共性问题和个性特点,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法规构建了一套知识产权促进政策体系,特别是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客体,分别制定个性化促进政策,为高质量创造提供政策支撑。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小鹏介绍,在促进知识产权质量提升上,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和开放许可等制度,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通过赋予完成人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方式,推动创新成果转化运用。

目前,高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有效转化率不高,丰富的知识产权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形成鲜明对比,存在一定现实困境。条例根据国家最新要求,借鉴美国斯坦福大学、上海同济大学等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进行了制度设计。夏正芳介绍,条例规定了申请前评估、职务科技成果披露、赋权转化、开放许可等制度。所谓申请前评估制度,即通过鼓励对技术类科技成果技术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来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条例还要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规定科研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披露职务科技成果,且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活动。

为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就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作出约定——当然,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同时,为解决科研人员“不会转”的问题,条例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对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强化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为破解知识产权保护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条例围绕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作了系统谋划。

为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加强监督检查,对容易被侵权的注册商标和版权加强保护,规定了电子商务、展会、商业秘密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了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禁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禁止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条例还完善了执法保障机制,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和专利重复侵权行为,省、设区市知识产权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吕小鹏说。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条例从平台建设、标准化管理、风险防范体系上进行了制度设计。条例鼓励建设特色化、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推动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便利化。

为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条例提出,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依托知识产权参与标准制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且鼓励行业组织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

为完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体系,规范对外转让秩序,条例规定,对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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