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9 17:01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办发〔2021〕9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1日

 

江苏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

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切实履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细化落实各项行动措施,有效预防、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互通互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拓宽畅通群众举报和线索发现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省公安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信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妇联配合)

2.加大综合整治力度,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完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拐卖工作,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组织社会治理重点工作。

(1)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协作,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智力残疾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残联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总工会、省妇联配合)

(2)强化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备案工作,加大娱乐场所内反拐宣传力度,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被拐未成年人及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配合)

(3)加强网络空间执法检查和清理整治,强化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整治工作,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等保护措施,完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举报利用网络传播色情内容和性侵害、滋扰未成年人等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网络接入实名制管理要求,加强对发布违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处理。做好妇女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妇女儿童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省公安厅负责,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4)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常态化开展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安全知识,指导做好安全预案,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群防群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负责)

(5)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不断拓宽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平等享有集体经济、宅基地分配和土地承包权益。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妇女等重点群体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就业失业登记、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就业能力弱、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妇联、省残联配合)

(6)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加强失学辍学情况实时监测。建立健全拐卖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密切家校联系,引导和鼓励教师、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关工委配合)

(7)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关工委配合)

(8)做好因监护人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缺少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负责,省关工委、团省委配合)

(9)加强拐卖人口罪犯的教育改造和文化改造工作,强化法制教育和认罪悔罪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认真落实刑释衔接管理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作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动态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买方市场”分析研判,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1)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登记中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2)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健全完善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入院实名登记制度,逐步推广孕妇人脸识别技术,严禁冒名入院就医和分娩。做好产妇分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性核验,按顺序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促进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孕产信息联网,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互联网巡查,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负责)

(4)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行为,对发现被非法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核实身份信息。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5)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6)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省公安厅负责,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强化拐卖人口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及被拐卖受害人收养、安置、救助等调研工作,研究法律政策适用执行难点,及时掌握犯罪动向,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解释建议,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负责)

5.严格执行《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托育机构及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福利救助机构以及旅店、宾馆等,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家暴虐待、被拐卖等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检察院、团省委、省关工委、省妇联负责)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省反对拐卖人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2)各级公安机关完善打拐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省公安厅负责)

(3)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深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拐卖人口、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完善网络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加强主动研判发现能力,合力打击拐卖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坚决遏制线下犯罪活动向线上蔓延势头。(省公安厅负责,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4)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从人口普查、土地确权、招生入学审核、助产机构外出生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等工作中全面排查非正常落户、抱养、过继等重点疑似人员,从中摸排失踪被拐儿童线索,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儿童,立即由公安机关采血入库检验比对。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故意出具虚假亲子鉴定意见、其他组织或个人违法开展亲子鉴定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防止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泄露。(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5)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依法惩处。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的行为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有多次参与、拐卖多人等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

(2)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以及其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决依法严惩。(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3)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配合)

(4)对受教唆、欺骗或者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

3. 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机构服务水平。

(1)加强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负责)

(2)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儿童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服务设施,提高社会服务兜底能力和水平。(省民政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配合)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发挥团属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省民政厅、团省委负责,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配合)

(4)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和现代化科技优势,通过人像识别、DNA比对等手段,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负责)

(5)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超过3个月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由民政部门提交落户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户籍,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措施。(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在各县(市、区)指定至少1所综合医院或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应当为被拐卖受害人中疑似残疾人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指定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负责,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配合)

(7)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全域通办,方便被拐卖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并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咨询作用,优先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意见,代为起草、审查、修改维权法律文书。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省司法厅负责)

2.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1)做好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安置工作,建立入学安置台账。加强学校间的联系与衔接,帮助需要异地就学的被救助儿童做好转学手续和学籍接续。开展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师专业作用,帮助被拐卖儿童抚平心理创伤。(省教育厅负责)

(2)对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根据被拐卖受害人意愿,推荐转移就业和异地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配合)

(3)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省民政厅负责,省妇联、团省委配合)

3.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

(1)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省广电局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2)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重点。(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省教育厅、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4)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流动、留守儿童、残疾人及相关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省民政厅、省司法厅负责,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妇联、团省委配合)

(5)加大对我省居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负责)

(6)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省残联负责,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提升侦查、起诉、审判拐卖人口犯罪案件水平。(省反对拐卖人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五)加强国际省际合作。

1.加强与外省的合作,采取总结和交流的方式,加强反拐工作省际合作。(省公安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2.加强省际反拐警务合作。(省公安厅负责,省司法厅配合)

3.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省公安厅负责)

4.切实做好跨国跨境、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预防工作。

(1)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全省沿海地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2)加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跨省拐卖妇女儿童的意识和能力。(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

(3)加强对全省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严格审核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省商务厅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5.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协调,及时解救和接收被拐卖出国的江苏籍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6.加强跨国跨境协作,及时发现和解救被拐卖入我省的外籍受害人,完善对被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机制,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根据《行动计划》,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信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省公安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公安厅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县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完善经费保障。

各级各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拓宽筹资渠道,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严格考核监督。

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范围,纳入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评选中重点考虑。对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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