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2-03-03 16:27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孙玮(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副处长):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指出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强省建设,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领导批准,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解读《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是:省财政厅赵光一级巡视员、省教育厅潘漫副厅长、省科技厅赵建国副厅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陈健副厅长。省有关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也出席了发布会,并在发布厅前排就座。受省政府张叶飞副秘书长委托,今天的发布会由我主持。我是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孙玮。

首先,请省财政厅赵光一级巡视员介绍情况。

赵光(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于2月10日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的“放管服”改革力度,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为我省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出台的相关背景以及主要政策内容。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把创新摆在了新的战略高度,党代会报告提出的九个方面重点工作中,首先提到的就是科技自立自强。

近年来,我省财政系统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保障重点,建立了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全省财政科技支出从2015年的372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675亿元,年均增长10.4%,高于同期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幅。特别是近年来在财政收入趋紧的形势下,省本级财政科技拨款依然连续四年保持了每年10%以上增幅。2022年,省本级财力安排科技支出103亿元,其中安排省科技厅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62亿元,较上年同口径增长12.7%。在各级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下,江苏科技创新主要指标实现大幅跃升,区域创新能力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已经成为全国创新活力最强、创新成果最多、创新氛围最浓的省份之一。

随着财政科技投入的逐年增长,如何管好用好财政科研经费、发挥财政资金的应有效益,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先后采取了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中央分别在2016年、2018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我省也先后出台了“科技创新40条”、“科技改革30条”等一系列改革政策,立足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实际,聚焦科研人员“急难愁盼”的问题,持续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帮助科研人员卸掉经费使用的“紧箍咒”,有力破解了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经费管理制度障碍;不断完善科研人员薪酬激励机制,支持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工作实现个人价值,充分激发了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全省科技事业的发展。

但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改善的问题,如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报销难、科研人员获得感有待提高等等。为此,2021年8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我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省科研经费管理实际,在“科技创新40条”和“科技改革30条”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与政策措施

(一)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是简化项目预算编制。《实施意见》将省级科研经费中的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原先的5大类进一步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大类,取消了材料费、差旅费等科目分类,科研人员在申报科研项目时,按照精简后的科目编制预算,大大降低了预算编制难度。而且,按照新的政策,实际操作时上述3大类科目都只需要测算总额,不要求把每笔经费都“事无巨细”地进行列示,将有效减轻科研人员编制项目预算的压力、提高项目申报的工作效率。

二是下放经费使用调剂权。科研活动具有灵感的瞬间性、方式的随意性、路径的不确定性等特点,科研经费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需要在不同的预算科目之间进行调剂。根据《实施意见》,直接费用中各科目经费支出的调剂,不再需要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而是将调剂权直接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进行调剂,使科研经费的使用更为机动灵活,更加符合科研规律。

三是经费管理更具柔性。实际工作中,部分科研人员反映,原有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刚性偏强、限制过多。《实施意见》积极探索更为宽松和柔性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明确在省级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推动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采用包干制的科研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并且不受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划分的限制,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经费的具体使用,在经费管理上让科研人员从“束手束脚”变成“放开手脚”。

(二)提高科研经费用于“人”的比例。

人是科研活动的主体,只有以人为本,加大对“人”的激励力度,才能真正激发和释放科研队伍的创新活力。《实施意见》在更好地尊重人的主体性、发挥人的能动性、调动人的积极性方面,也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

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科研经费中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费用等,是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的。为保证规范和统一,以往所有自然科学类项目,都按照同一标准核定间接费用。这种管理方式运用到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时,就不能很好地适应和反映此类项目人力资源和智力投入较高、对试验仪器设备依赖程度较低的特点,背离了科研工作实际。《实施意见》打破了间接费用的单一比例标准,将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最高60%,充分体现和肯定了“人”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和价值。

二是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通过提高部分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解决了“可以有钱发”的问题,但由于科研人员的绩效发放受到所在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有钱发不出”的情况。《实施意见》规定,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动态调整,真正做到“有钱可以发”,确保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能够落地见效。

三是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实施意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形成“干得多、挣得多、发得多”的正向引导和激励机制。另外,针对科研项目的聘用人员,《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劳务费的开支范围,首次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更好地保障了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保持科研队伍的稳定。

(三)减轻科研人员的事务性负担。

一方面,鼓励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和推进无纸化报销。在以往的科研经费改革政策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是科研经费的“报销难”“报销繁”。《实施意见》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聘用科研财务助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彻底从繁杂的财务报销事务中解放出来。同时,《实施意见》支持部分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让数据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切实减轻科研人员的经费报销负担、集中精力搞科研。

另一方面,进一步改进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报销管理方式。例如野外考察等科研项目,科研人员需要在野外进行观测、采集、发掘、测量等工作,考察期间工作条件艰苦且难以取得正规的住宿费发票,导致野外考察等科研项目的经费报销程序非常繁琐。《实施意见》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科研活动具体情况,探索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解决科研人员报销时的“找票”“贴票”等问题。

(四)科研经费“放、管、服”有机结合。

随着科研经费放权力度的不断加大,《实施意见》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也并非一放了之、放而不管,而是坚持服务导向、放管并重,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依法合规。

一是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责任。《实施意见》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下放预算调剂权的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在允许开展国内差旅费包干制探索的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在允许部分试点单位用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取代结题财务审计的同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提高省级主管部门的服务能力。根据《实施意见》,省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服务的水平,包括合理确定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计划;进一步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在省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等。

三是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新型研发机构作为聚焦科技创新需求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等特点,其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不能简单套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模式,既要“充分放权”,又要“加强管理”,还要“突出绩效”。《实施意见》明确,在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稳定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下一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会同其他省级主管部门,做好《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宣讲工作,切实打通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所有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激发更多科研人员的创造力,产出更多更好的原创性科研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

谢谢各位!

孙玮(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副处长):谢谢赵光一级巡视员。下面进入提问环节,各位记者朋友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说明供职于哪家媒体,以及提问哪位负责人。

江苏科技报记者:想提问科技厅的领导,本次《实施意见》实际上是在我省“科技创新40条”“科技改革30条”的基础上制定的,那么以前的政策是否还继续适用?同时新旧政策之间将如何衔接?谢谢。

赵建国(省科技厅副厅长):谢谢你的提问。借此机会,首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江苏的科技创新政策在好多方面都走在全国前列。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本次《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文件精神,但国家文件当中有部分政策条款在《实施意见》中没有涉及,主要原因是相关政策条款已在我省的“科技创新40条”、“科技改革30条”当中早已明确,并且已经实施了多年。

比如:国家文件中有一条关于改进结余资金管理的政策,我省在“科技改革30条”中已明确规定,省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取消了结余资金的使用年限,避免了科研单位突击花钱,给科研人员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再比如:国家文件中还有一条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的政策,我省在“科技改革30条”中早已明确规定,允许省属高校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鼓励科技人员围绕我省产业技术需求开展原始创新,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除此之外,像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等政策,我省均已在“科技改革30条”中先行先试并且取得很好的效果。

按照“已有政策不重复制定”的原则,对于上述我省已制定且执行状况良好的改革政策,本次《实施意见》不再重复进行规定。因此,《实施意见》发布后,对于原有的“科技创新40条”、“科技改革30条”等政策措施,凡是与《实施意见》不冲突的,相关政策均可以继续执行;凡是与《实施意见》相冲突的,均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对于具体科研项目而言,新旧政策有一个衔接的过程,那么这里我们主要是按照三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实施意见》发布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有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二是《实施意见》发布时,仍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如涉及需要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事项,则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三是《实施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均按照新规定执行。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请问科技厅的领导,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科研经费管理将实行“包干制”,想请问这有什么重要意义,具体将如何落实?谢谢。

赵建国(省科技厅副厅长):谢谢你的提问。科研经费“包干制”,是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的,一提出来就在科研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引起了科研人员的广泛关注。在实行“包干制”之前,所有的科研项目都要求科研人员在课题还未开始前就要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支出进行详细的测算,编制不同科目的预算,计划好费用要花在什么地方、怎么使用,并且要求在后续的经费使用的时要严格按照预算来进行,那这就产生一个大家经常提的问题,就是“买酱油的钱到底能不能用来买醋”?这种缺乏弹性的预算管理方式,不太符合科研工作不断变化、探索未知的现实情况,也增加了科研人员的负担。

那么科研经费实行“包干制”的意义,从我的理解,它有“三个有利”。一是有利为科研人员减负。“包干制”是确定经费的总额,无需编制过细过于琐碎的科目预算,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可根据实际经费需求按规定使用和列支,让科研人员把精力从繁琐的管理体系中解放出来。二是有利对经费使用“松绑”。赋予科研人员在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上更大的自主权,让科研人员全身心投入科技创新的本身工作。三是有利激发创新活力。建立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的“包干制”管理机制,既尊重了科研规律,又营造了心无旁骛、潜心钻研的科研氛围,容易激励科技人员特别是青年人才勇闯科研的“无人区”,让科研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当中,释放创新活力。

参照国家基金经费管理“包干制”试点模式,自今年起,省自然科学基金人才类项目全面试点经费使用“包干制”。在具体落实上我们主要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在申报环节,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和承担单位责任制。项目负责人签署承诺书,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具体的管理规定,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二是在经费使用环节,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各经费科目不设额度限制,项目负责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经费使用。三是在项目的验收环节,项目验收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经费决算和成果报告,接受单位全体科研人员监督。

我就回答这些。

江苏新闻广播记者:请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为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江苏省对高校、科研院所在薪酬激励上,有没有哪些具体的举措?谢谢。

陈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上午好!大家知道,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同时也是科技创新的大省,我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科技人员的薪酬激励,先后出台了多项的倾斜的政策,加大对科技人员工资的激励。通过这样一系列的政策的投放,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是提高绩效工资总量。2016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深化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 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在这个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单位高层次人才密集度、科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率等因素,给予高校、科研院所分别提高10%、15%的绩效工资总量,做大科技人员的分配蛋糕。

二是加大对高端人才分配的倾斜力度。2021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在这个文件中间也明确,对高端人才密集、国家和省战略发展重点扶持的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再提高10%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对高端科技人才的激励。

三是实行多元化薪酬分配制度。为了体现人才知识的价值,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发挥分配的自主权,对聘用的优秀科技人才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并可以参考人才市场价格来自主合理地确定薪酬的水平。

四是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激励。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21年我们在转发国家文件的基础上又及时根据江苏的情况出台了相关细则,明确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限制,也不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此外,我们还实行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作法,对科研成果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动态调整绩效工资的总量,目的是为了鼓励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向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做进一步的倾斜。

我就做这些解答,谢谢大家!

微博江苏记者:请问教育厅的领导,高等院校是承担科研项目的主体,近年来,我省高等院校在这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请问下一步怎样确保这个政策落地,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谢谢!

潘漫(省教育厅副厅长):谢谢您的提问,正如您所说,高校是科研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也是承担科研项目的大部门。江苏高等教育规模大、实力强。从科研力量来说,目前江苏高校总共有168所,在校生238万人。目前,已经有16所高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总数居全国第二,入选的省属高校数居全国第一位。高校新增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数全国第一,全省有24所高校进入国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数量高校排名前100强,高校新增的两院院士人数全国第二,高校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数量也是全国第二。这些数字可见我们江苏高校的科技创新、科研实力还是比较强的。

目前,全省高校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是8.7万人,据统计,“十三五”期间,全省高校共承担各类科技项目数将近17万项,共获科技经费1052亿元,其中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8.94万项(占比53%),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横向科研经费,较“十二五”分别增长了63%和42%。2020年度,全省高校到账科研经费是259.42亿元,其中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经费是96.94亿元。另外江苏高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2万多人,“十三五”累计投入51亿元,2020年获得的科研经费达到13.2亿元。高等院校作为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主体,如何确保新政策在高校落地见效,我们觉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就是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

在高校来说,当前《实施意见》,包括之前的科技创新的“40条”、“30条”规定已经相当的清晰和具体了,关键就在于落实。下一步省教育厅将着力从四个方面抓好政策的落实,确保高校科研“放管服”政策落地生根。一是在充分调研和征询意见的基础之上,修订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督促高校及时清理修改完善原有的相关制度,相抵触的我们及时改掉,同时督促各个学校也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二是进一步创新财务管理服务方式,引导高校进一步推进实施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和第三方代理服务制度,将科研人员从经费管理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科学研究;三是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的力度。省教育厅在去年9月份国家政策出台之后已通过视频会议做了专门培训和宣传的基础上,还将进一步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包括我们在座的所有媒体界的朋友,以各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意见等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让高校的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都充分知晓、了解政策措施,特别是这次《实施意见》的突破点和创新点。四是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财政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跟踪指导,确保政策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真正让高校科研人员有更高的满意度和更多的获得感。

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

孙玮(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副处长):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会后还可以单独采访。也请大家用多种形式进行报道,让群众更多地知晓《实施意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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