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淮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4-01 14:50


根据《淮安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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