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哪些人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哪里开具监护人证明?
来源:扬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4-02 17:08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证明应该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开具证明时,需要带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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