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旅规〔2022〕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现将《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稳步推进实施。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3月10日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及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设立条件
申请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指引规定条件的举办者;
(二)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七)具有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是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负责人不得跨机构兼任。
(三)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应当配备相应的财务、安保等相关人员。
(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
四、从业人员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教学培训能力。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或文化艺术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
(三)聘用外籍教学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外籍人员应当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四)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五)艺术类培训机构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将培训机构聘用人员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机构网站等平台公示。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五、机构名称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
(二)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名称明确到具体培训项目,如舞蹈、书法等)培训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名称明确到具体培训项目,如前述)培训中心。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沿用。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更名。
六、组织机构及章程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机构性质、规模、人数等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具备条件的应当以一定方式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受过刑事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同一个人不得同时在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中任职。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办学属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3名以上党员建立党组织等。
七、资金管理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预收费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二)风险保证金按照总额不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费用总额的标准缴纳,并由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托管。
(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单科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时长,一次性收费所涉课程累计不得超过60个课时。
八、场地设施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教学用房应为商业用房。培训对象含有12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实际教学场所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且不低于100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应当不低于8平方米;音乐类、美术类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应当不低于5平方米。
(四)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和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国家相关规定指引,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应当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九、培训内容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公布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当报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内容课程。
(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培训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培训教材及相关资料、视频等应当报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四)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十、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内容包含:举办者、机构名称,举办地址,培训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制度,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等。举办者为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
(三)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举办者为组织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行政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五)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等);
(六)机构章程;
(七)教材及教学计划;
(八)风险保证金缴存证明。
十一、审批流程
(一)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核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理。审核通过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书或者作出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书或者许可决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审核不通过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后,应当经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可开展相应艺术类培训活动。
(三)艺术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培训场所、章程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办理注销的,应当报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四)艺术类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应当在申请设立时说明,并办理线上培训许可。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
(五)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另行申请。
本指引自2022年4月10日起实施。艺术类培训机构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在一年内按本指引重新申请登记。
本指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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