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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我省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标准
提交日期 2022-05-10 15:35:30
内容

来信咨询我省转供电主体如何收取电费。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2-05-17 15:35:30
回复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内容

您好!

2018年以来,我省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要求,随电费一并收取线损电价的地区,要进一步简化计价方式,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便于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落实执行。据此,《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明确,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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