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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
提交日期 2022-06-23 15:38:14
内容

来信咨询我省政府采购招标涉及“三项认证”证书、企业业绩、助企纾困等方面政策规定。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2-07-12 15:38:14
回复单位 江苏省政务办
回复内容

您好!

    一、“三项认证”证书问题

    1. 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在以往实施的具体采购项目中,部分采购人认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认证证书、健康管理认证证书(“三项认证”证书)与投标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与投标人的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有关,因此将“三项认证”证书设为评审因素,这并不违反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监管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也没有禁止设置“三项认证”作为评审因素。

    2. 采购人决定是否禁止。根据2021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评审标准和因素负有主体责任。省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其中评审标准和评审因素均由采购人确定。

    二、评分规定中设置特定金额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近年来,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招标文件没有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三、响应助企纾困政策问题

    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响应国家、省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求。一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招标文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发布,提供免费下载,方便供应商和社会公众了解项目情况。二是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将采购活动中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由6%提升至10%,以提高小微企业竞争力。三是进一步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所有采购项目一律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合同范本中,加入预付款比例条款,提醒采购人按规定设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积极落实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切实提高供应商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