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2 17:05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22〕4号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权责明确、公平公开、程序规范、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具体包括:

(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二)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三)支持中医药传承发展与文化传播;

(四)推进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发展;

(五)其他符合中医药事业发展宗旨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政策,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政策,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执行支出预算;编制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信用情况,按规定审定项目和组织项目验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按规定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按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或受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按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预算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单位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工作任务资金和评审类资金,其中:工作任务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绩效考核结果和重点工作等因素;评审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二条 省级单位补助资金分为省属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资金(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资金”)、工作任务资金和评审类资金,具体如下:

(一)综合改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补助基数、补助比例、调整系数、绩效系数等因素,其中:补助基数为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合理减收;补助比例统筹考虑医院规模、药占比、运行发展等因素确定;调整系数根据门诊和出院人次等测算;绩效系数参考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评价部分指标计算确定。具体公式如下:某省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金额=省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资金总额*(某医院补助基数*某医院补助比例*某医院调整系数*某医院绩效系数)/∑(各医院补助基数*各医院补助比例*各医院调整系数*各医院绩效系数)。

(二)工作任务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各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承担的年度省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量等因素。

(三)评审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三条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及结果公示和确认,并于每年3月底前据此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并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中医药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及成果应用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有关管理结果和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县中医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按规定时限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除责令改正、追回、停拨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实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7〕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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