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扬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9-15 17:03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扬人社〔2022〕82号),扬州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月,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月。最低不低于扬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即1155元/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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