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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修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不得“外包”
时间:2022-09-30 07:42 来源:新华日报 字体:[ ]

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本次修订拟延伸拓展法规适用范围,对垃圾分类及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拿出新规范。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省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颁布至今已有19年。城市发展越来越快,法规适用范围需同步延伸拓展。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设市城市延伸拓展为“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同时规定具体范围应由相关市、县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乡建设实际适时调整、公布建成区范围。

修订草案增加垃圾分类内容,填补这项工作在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的立法空白。草案将垃圾分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三类,规定垃圾应当分类收集,也应分类运输。草案明确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共享单车无序投放、随意停放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出行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修订草案要求,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相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则应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

城市摊点和露天烧烤等不时引发纠纷甚至治安案件,本次修订按以人为本、疏堵结合原则,在保留现行条例“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须经批准”的基础上,补充规定相关地方政府应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修车、缝补、配锁以及早餐、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

修订草案还明确单位、个人影响环境卫生的禁止性行为。其中,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禁止违反国家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等规定值得留意。

针对近年来综合执法改革中部分地区出现的不文明执法现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不得“外包”,即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事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相关地方政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和监督。

为加强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的管理,修订草案规定,按照严格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明确协管人员配置标准,采用公开招录的方式配备城市管理协管人员,同时严格规定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其在从事辅助性事务时应当穿着统一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不得从事执法事务,不得有恐吓、辱骂、殴打、滋扰行政相对人等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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