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319/2023-00315 | 分 类: | 政府文件 民政、扶贫、救灾 批复 |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23-04-07 |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同意评定刘子凡、钱卫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 主 题 词: | |
| 文 号: | 苏政复〔2023〕9号 | ||
| 内 容 概 述: | 省政府关于同意评定刘子凡、钱卫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 ||
| 时 效: |
省政府关于同意评定
刘子凡、钱卫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苏政复〔2023〕9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刘子凡同志为烈士的请示(泰政发〔2023〕2号)、关于评定钱卫同志为烈士的请示(泰政发〔2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刘子凡,男,汉族,1954年5月出生,兴化市陶庄镇人,生前系陶庄镇梓辛村村民。2020年6月10日,在阻止精神分裂症患者行凶过程中不幸牺牲。
钱卫,男,汉族,1983年6月出生,靖江市孤山镇人,生前系靖江市公安局孤山派出所辅警。2021年2月7日,在施救落水群众过程中不幸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研究,同意评定刘子凡、钱卫同志为烈士。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