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问题 |
提交日期 | 2023-05-22 09:12:18 |
内容 | 来信咨询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问题。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3-06-08 09:12:18 |
回复单位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计发,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按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享受。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期间基本医疗费用,201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63号),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