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3-00448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科技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23-06-26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办规〔2023〕8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          效: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6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规〔202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

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和推动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改革发展,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省产研院独立法人性质的专业研究所、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归相应院所、公司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依法依规自行处置,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省产研院可按规定赋予完成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省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省产研院及专业研究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省产研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产研院日常运行及业务工作开展、专业研究所建设运营、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人才队伍建设、产业创新服务能力建设、创新资源集聚等,可用于省产研院及专业研究所支付市场化聘用的人才基本薪酬、对外购买服务和技术创新成果、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等。建立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稳定支持机制,充分赋予省产研院经费使用自主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及调整,由省产研院理事会批准。

三、围绕省产研院聚焦的相关领域,在省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下设立子基金,支持省产研院牵头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培育发展高水平创新型企业,形成财政资金支持与科创基金投资相结合的联动机制。

四、省科技、财政、税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为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及其衍生孵化企业、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产权服务等政策落实的专门服务渠道。企业委托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和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取得的财政拨款,符合规定的,计入不征税收入管理。

五、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教师、科研人员等到省产研院兼职,学校认同其在省产研院的工作业绩,并作为教师、科研人员学校考核和职称评聘等的依据。高校院所应支持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开展技术开发和创办衍生企业,由省产研院、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间原单位可为其保留人事关系,时长不超过6年,并保留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待遇。授权省产研院组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支持建设综合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市人才计划项目为省产研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专门渠道。

六、税务机关根据省产研院需求,提供“个性化”税务服务,按照宽松便捷的原则,简化流程、手续,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减免支持。经核定为科研机构的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七、省有关部门对省产研院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随行家属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等提供绿色通道;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才来省产研院开展技术研发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中国籍公民相应的同等待遇。

八、鼓励省产研院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与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在境外设立或参与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和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开展国际合作所需付汇,实行其事先承诺,省商务、科技、税务等部门事后并联监管。对省产研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区别管理政策,按实际需要赴境外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九、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省产研院采取“拨投结合”方式实施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省产研院联合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十、省教育厅支持省产研院与高校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通过产教融合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产业创新人才。

十一、支持各设区市与省产研院一体化建设运行地方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各市、县(市、区)支持省产研院布局建设专业研究所,以“拨投结合”方式实施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培育省研发型企业,建立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并给予资金、场地等政策支持。支持省产研院加大对创新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在重大平台建设、成果转化落地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及其衍生孵化企业、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落户南北共建科创飞地,支撑区域重点产业发展。

十二、支持省产研院建立完善管理运营团队绩效奖励机制,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省产研院深化改革的综合考评机制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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