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苏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7-27 15:39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在苏州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聚焦产业领域,能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专业化发展方向明确。
3、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3;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配备创业导师不少于2人。
5、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7、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每年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8、上述条件所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9、上述条件所述的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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