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须开展资格认证,哪些人员列入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7-05 15:11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1.认证周期内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

2.通过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

3.经所在管理单位(含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4.有出院信息的人员;

5.有乘坐飞机、火车记录的人员;

6.有须本人办理银行业务登记的人员;

7.有出入境记录的人员;

8.户籍信息无异常的人员;

9.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可以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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