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职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 |
提交日期 | 2023-05-10 17:04:00 |
内容 | 来信咨询职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3-06-08 17:04:00 |
回复单位 |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