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151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加强我省新市民群体住房保障的建议)
时间:2023-08-14 16:25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

致公党江苏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新市民群体住房保障”的提案收悉,感谢对新市民群体住房问题的关心,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稳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一)持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包括新市民在内的城镇住房困难群体住房保障工作,坚持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2008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出台《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把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依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2021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要求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住房困难群体的支持力度,促进住房保障对象从以户籍家庭为主逐步转向覆盖城镇常住人口。2021年12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立足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2、2023年省政府连续两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省级民生实事项目予以重点推进。目前,13个设区市均出台了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操作办法,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项目联审联动机制和项目认定工作机制。

(二)规范发展公租房。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调整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覆盖面。健全保障性住房准入对象年度审核、定期检查和举报查处制度,加强诚信管理,积极实施保障对象收入发生变化后的保障方式转换和梯度退出。积极开展“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改革试点,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方便群众。“十四五”以来,全省新纳入公租房保障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28.93万人,其中实物配租18.36人、租赁补贴10.57万人。

(三)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来,我省积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一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省各有关部门分别从土地、金融等方面制定了《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工作的通知》《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落实落细支持政策。各地成立领导小组,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操作办法,建立项目联审联动机制和项目认定工作机制。二是科学确定发展目标。聚焦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租赁住房需求,组织开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摸底调查,摸清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充分挖掘供给潜力,“十四五”期间全省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58万套。三是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2021、2022年共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7.03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3.33亿元,落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0.94亿元,发行地方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9.9亿元,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计划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四是狠抓任务落实。连续两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省政府民生实事,及时分解下达年度目标,逐月通报任务完成进度,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截至2022年底,全省实现新开工(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91万套(间),已交付出租使用11.06万套(间),不设收入线和户籍等门槛,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

(四)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积极探索将政府政策性支持量化为住房份额,与保障家庭出资购买住房份额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全省已有南京、无锡和淮安等地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试点,并对共有产权住房房源来源、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产权配置、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共有产权住房探索,满足了部分具有一定支付能力住房困难群体获得产权住房的愿望,至2022年底,全省已分配共有产权住房1.28万套。

(五)加大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和主动接受监督力度。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建住保〔2019〕231号),组织各市、县(市、区)向社会公开网址,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类媒体,通过印发宣传册、开展专题宣传日活动等方式,加大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新闻媒体、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积极参与住房保障申请审批监督和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分配管理。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诉、举报和核查、回复机制。进一步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各个流程和结果,做到全流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部分城市缓解新市民住房困难相关举措

(一)南京市强化租赁补贴保障。2016年,南京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形成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并首次将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到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博士、硕士和学士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000元、800元、600元;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面积为人均2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8元/平方米,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领取租赁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36个月、24个月,帮助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至2022年底,通过租赁补贴累计保障新市民、青年人21万人,发放补贴资金超30亿。

(二)苏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2021年,苏州市出台《苏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明确“十四五”时期筹集20万套房源,不设收入线门槛,全部用于保障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在充分发挥国企“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推动建信住房、中银城盈等专业租赁机构落地苏州,鼓励万科、龙湖等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形成多主体参与、多元化供给的良好局面。开展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网格化调研,建立苏州市住房租金水平展示平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审核提供依据。编制《苏州市人才公寓设计指引》《苏州市集宿区改善提升设计导则》等系列文件,通过规范建设标准,破解改造难点,全面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品质。截至目前,已筹集保租房10.21套(间),已分配入住4.3万套(间)。

(三)南通市优化人才安居服务系统集成。南通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发展指数的若干政策》(通委发〔2021〕16号)等文件,紧扣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建设目标,紧贴人才需求,强化分级指导,视其收入水平、居住年限、参保年限、纳税年限等差异,将各类人才纳入流入地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分层次解决住房问题。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布局,一部分布置在配套齐全、交通便利的主城区,如创新区紫琅人才公寓;一部分布置在新市民、青年人聚集的产业园区,如市北新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等园区,累计筹集房源2.31万套。持续优化人才安居平台使用功能,实现人才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网上办”、“指尖办”,提升人才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人才来通服务保障到位。

三、下一步加强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思路

我们将认真学习和吸纳贵委的建议,为促进新市民住房困难得到进一步缓解,不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为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和闲置房屋建设和改造,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和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以及闲置房屋改造,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全面完成“十四五”时期筹集58万套的任务,切实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

(二)规范发展公租房。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充分满足不同群体多元化居住需求。完善部门联动审核机制和保障对象失信惩戒制度,严格准入退出,持续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因城施策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指导各地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困难群体住房消费能力,因地制宜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研究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计划、范围和供应规模,避免“一窝蜂”无序发展。在共有产权实现方式上不搞“一刀切”,允许实现方式多元化,如在经济适用房中推行共有产权制度,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购房补贴实现共有,将政府优惠政策化作政府产权实现共有。

(四)强化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指导各地全面公布住房保障各项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加大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分配等各个环节的公开力度,将审核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社区公示,确保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同时,组织对各地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网上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工作要求和公开不到位的,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确保规定公开的内容全部公开。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作为“住房保障体系健全率”考核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督促考核,强化各地信息公开的意识,确保工作落实。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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