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154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完善城市更新工作机制 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时间:2023-08-14 16:33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

民革江苏省委:

《关于完善城市更新工作机制 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并商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城市更新是新时期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我省结合省情实际,积极探索符合江苏特征、具有江苏特色的城市更新路径,印发了指导意见,成立了省级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竞争性遴选了48个省级试点项目,指导各地通过试点项目实践,积累经验、逐步推广、走向示范。在工作中我们也认识到,城市更新不是工程项目、城建项目的简单推进,而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体制机制的创新,涉及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体系的重构,还涉及到城市增量年代房地产发展模式和城市土地财政模式的深刻转型,因此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探索性、创新性特点十分突出,亟待探索可持续的工作机制、政策体系、运作模式。结合《提案》的建议,我省从以下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举措。

一是坚持系统思维,建立“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工作推进体系。城市更新项目往往要面对既有房屋的改善、产权现状的调整,除了要达成自上而下的规划目标,还要满足自下而上的地方发展需求。因此指导地方要重视前期策划,在充分征求百姓意愿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整体策划,围绕“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流程,制定可实施性强的实施方案,指导项目推进。2021年我省出台《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明确了涉及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编制更新地区详细规划,并在详细规划中确定更新具体范围和更新方式,划定保留、改造、拆除空间范围,提出差异化管控要求,为一体化推进城市更新实施提供法定依据。2023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江苏省城市更新行动指引(2023版)》,进一步针对一体化推进项目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行动指引。

二是兼顾公平与效率,充分发挥有为政府、有效市场作用。建立健全存量资产权证办理、产权确认与交易制度,推动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城市更新实施建设运营一体化,提高物业持有比例和期限,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更新改造的投入。同时鼓励开发主体转变为更新地区的长期运营商,在更新和运营过程中不断响应居民和社会需求,不断优化服务、完善功能、改善业态、提升活力,与所在社区、居民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成长的有机整体。

三是探索政策创新,打通关键堵点与难点。围绕土地、标准、财政、审批等方面,探索政策创新,推动更新项目落地。在供地政策方面,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通过集成组合运用土地配套政策,针对不同的更新场景分类施策。同时,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依法依规推动存量工业用地混合符合改造。在标准制定方面,指导各地因地制宜,依据相关政策标准,制定或修订符合城市更新地区群众需求的日照、间距、停车等技术标准或技术管理规定。鼓励确实难以满足现行技术规范的老旧小区、危旧房、历史地段改造类项目,在保障安全及“优化不恶化”前提下,适度放宽消防、日照等相应技术指标限制。在资金方面,发挥省级财政资金政策引导作用。2022年,围绕提升城市特色风貌塑造、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推动城市生态空间修复、加强城市基础社会补短板、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安排省级财政引导资金。在审批方面,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可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更新项目,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并完善监管机制。

四是鼓励多方参与,营造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氛围。指导各地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类型、权利人意愿、产权构成等情况综合确定更新主体,鼓励政府、社会主体、物业权利人等多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积极筹备组建多专业、复合型的省级城市更新专家团队,在省级试点项目中推进“设计师负责制”“总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作用。围绕城市更新,邀请院士、设计大师开展专题讲座与研讨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培训,举办“江苏·建筑文化讲堂”,多渠道增进社会对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理解和认同。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工作职能,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聚焦关键领域、重点环节,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对城市更新行动的政策支持。同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用好政策工具,积极探索规划、土地、建设标准等方面的政策创新,建立与城市更新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实施模式、支持政策、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推动城市更新工作落地见实。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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