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陈广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业主自治组织加强监督管理立法的提案》收悉。针对您的建议,厅分管领导带领相关处室开展了专题研究,现结合我省在强化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开展的工作答复如下。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2020年11月,我省对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修订的《省条例》中,对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创新性地提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模式,强化属地政府对业委会的指导。第十三条规定了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条件;第十五条明确,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省内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条例》精神,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属地物业管理工作。以常州市为例,当地积极推进《省条例》创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和开展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二、加强党建引领物业,提高业主委员会服务水平。《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社区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117号)明确指出,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推进物业服务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畴。近年来,我厅联合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以党建引领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建组〔2019〕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方面,明确各级党组织相关职责。明确街道社区党组织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要求街道党工委强化主体责任,指导社区党组织抓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和联动服务机制建设。物业行业党委要会同街道社区党组织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党建工作指导。另一方面,推进党员积极参与业委会。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或网格支部书记、党小组长,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主委员会。动员支持业主中的党员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居民委员会委员、党小组长、楼栋长和业主组织成员选举,以及参与住宅小区党组织活动、公益活动、综合治理等相关事务。2019年以来,我省每年开展省级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工作示范点创建,截至目前,全省已命名240个省级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工作示范点,有效发挥了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打造了一批“红色物业”党群服务阵地、汇聚了一批以党员为骨干的“红色物业”团队、实施了一批解决老百姓难点、痛点问题的“红色物业”服务项目,通过党建引领、样板引路、品牌带动,全面提升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建立收支公示制度,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管。《省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同时,《省条例》对业委会委员的资格进行了规定,明确业委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要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中,严格业委会候选人资格把关,规范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结合今年即将进行的《省条例》修订工作,积极向省人大反馈,争取对其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业主自治组织的备案登记制度,完善对业主自治组织的监督机制,强化对业主自治组织的监管,提升全省物业服务水平。
再次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