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0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区住宅公共部分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
时间:2023-08-14 19:08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

春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区住宅公共部分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针对您的建议,厅分管领导带领相关处室开展了专题研究,现结合我省在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强化小区公共部位管理开展的相关工作答复如下。

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20年11月,我省对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行了修订。《省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应载明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公用部分,损坏或擅自占用共用设施设备,禁止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对以上行为,也明确了相关责任部门,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并要求在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二、推动各有关部门综合执法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属于基层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多方主体。在日常物业管理工作中,我们指导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积极联合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进小区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近年来,我省在各地积极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比如,宿迁市宿豫区以“党建+综合执法”为总抓手,首创了“宣传、服务、管理、执法”四步工作法,聘请专业的软件开发团队研发和完善了综合执法进小区手机APP系统,全面推进综合执法进小区工作。

三、建立多元化解矛盾调处机制。针对物业区域内涉及公共管理的矛盾纠纷较多的现实状况,全省各地普遍加强矛盾纠纷化解调处机制建设,注重发挥街道、社区作用,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与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物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楼道卫生及消防安全,在2021年联合省文明办开展了文明楼道专项行动,以专项工作的形式加强楼道卫生保洁、严格楼道秩序管理、拓展楼道公益宣传、强化常态长效管理,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为强化公共区域管理起到了较为明显的作用。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创新,比如,盐城市物业管理部门与亭湖区法院联合成立房产物业巡回法庭,打造绿色诉讼通道,着力调解物业矛盾纠纷,初步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相衔接的物业管理矛盾调处模式,并受到了司法部的表彰。

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一是以今年修订《省条例》为契机,积极向省人大建议,争取进一步细化公共区域公示及综合执法进小区的相关条款,明确各有关部门进小区执法;二是指导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省条例》,不断修订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及规章,贯彻落实《省条例》关于公示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规定,向业主宣传在小区内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推动小区公共区域规范化管理,满足广大业主对高质量物业服务水平的需要。

再次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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