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改“管法的法” 民主立法制度设计更加完善
时间:2024-01-29 08:28 来源:江苏人大发布 字体:[ ]

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改我省这部“管法的法”,目的是完善地方立法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效,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此次修改特别围绕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围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进行系统制度设计。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01年通过,2016年首次修正。今年的再次修改,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充实了我省的立法工作原则,补充细化了依法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以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原则,立法工作目标要求也得到进一步明确。

总结近年来我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新修改的条例在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上更加健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介绍,有关条款要求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要求,增加注重安排调整事项单一、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的规定,推动“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并对专项立法计划作出规定。在法规起草程序上,增加规定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男女平等评估等工作。

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此次修改丰富了民主立法内容。一方面,新条例对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提出明确要求。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等活动,认真研究法规草案,做好审议发言准备;为提升审议专业性和针对性,对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地方性法规案作出规定。对汇聚社会公众智慧,有关条款健全了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反馈机制,明确了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限,并要求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情况。全省各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实践中已经发挥了相当作用,有鉴于此,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起草修改法规草案时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的条款,也被加入条例。

另一方面,此次修改增加要求建立立法协商制度,规定编制立法规划计划、起草修改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草案,可以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新修改的条例增加了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一章。“这是贯彻立法法确立的区域协同立法制度,总结近年来长三角地区立法协同协作工作经验专门增加的新内容。”冯雷介绍,围绕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相关条款对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总体要求、遵循原则、协同方式、工作机制,以及与长三角区域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协同立法作出规定,以便更好地推动区域协同立法特别是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高质量发展。

修改后的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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