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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出台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
时间:2024-01-03 17:57 来源:宿迁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默认

《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京杭大运河的重要节点城市,宿迁市大力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条例》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规划和保护、传承和利用、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立足宿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以立法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让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效开展。

“6项制度”统筹规划和保护。《条例》详细规定大运河文化带遗产保护规划、遗产保护名录、重大事项专家论证、疑似遗产预保护、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6个方面工作。建立遗产保护规划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历史遗存,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依法列入保护名录。建立重大事项专家论证制度,大运河文化遗产宿迁段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保护规划、审批文物保护方案、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决定其他涉及大运河文化遗产的重大事项前,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建立疑似遗产预保护制度,对疑似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建筑物、设施场所、遗迹遗存,应当开展调查,经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建立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级分类制定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全面调查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对大运河沿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研究和保护。

“2方合力”促进传承和利用。《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在符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其他保护性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相关措施,支持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活动。包括科学规划和建设展示中心、纪念馆等各类大运河文化遗产展陈传承设施,开发、推广大运河特色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推动工业、文化遗存活化利用,开展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整体保护利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研究等等。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运河沿线的革命旧址、战役战斗旧址、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文化资源,加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端借力”夯实监督和保障。《条例》还明确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监测预警、应急、执法合作等事项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建立遗产保护监测预警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监测预警平台,汇集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通过智能化分析、非现场监控、关联性核查等方式,实时监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建立遗产保护应急预案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发现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建立遗产保护执法合作制度,本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整合各类执法资源,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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