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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将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此举为全省首创。
《条例》突出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通过构建重要制度体系,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强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全面系统打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对加快促进常州市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力和要素集聚竞争力、增强创新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为破解科研类事业单位用人难题,《条例》明确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研究开发体系,支持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
《条例》突出了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明确畅通中小微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途径,落实和完善政府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规定;鼓励大中小微企业开展合作,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新产品;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科创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呵护中成长。《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要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协调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依法帮助其解决。设立尽职免责条款,明确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免除其决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