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4-10-30 19:0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历史文化的宝贵记忆,是城市建设历程的见证缩影,也是城市规划发展的重要依据,具有记录历史和展望未来的双重意义。8月27日,我省以省政府令形式印发了《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经省政府批准,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负责人介绍解读《办法》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朋友们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学锋女士、副厅长金文女士,省档案馆副馆长薛春刚先生,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孙林华先生,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滕天云女士。我是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魏赟。首先,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学锋女士介绍情况。

王学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我谨代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江苏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与支持。城建档案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发布会安排,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城建档案是城乡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从建设工程个体来看,城建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对于工程质量管控和工程维修、改建、扩建等活动至关重要;从城市整体来看,城建档案是科学实施城乡建设和安全治理、提升决策能力和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重要基础支撑;从历史视角来看,城建档案承载着城市发展脉络,展现了城市的兴衰更迭,对于研究城建历史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也有着不可忽略的价值和作用。

我省城建档案工作于20世纪80年代恢复,与城乡建设工作同步发展。目前,江苏是全国唯一建立起城建档案管理省、市、县、乡镇四级工作体系的省份,城建档案工作的制度建设、标准建设、硬件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档案资源建设等,均在全国领先。截至2023年底,全省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共有馆藏纸质档案约1500万卷、照片档案约700万张。丰富的档案资源,为全社会查询利用城建档案提供了良好基础。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于2002年由省政府颁布实施,为我省城建档案管理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随着城乡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城乡建设的主要矛盾、目标任务、内涵特征、方式方法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城建档案工作原有的制度体系与新的形势和要求已不相适应;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原《办法》诸多内容也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最新表述不衔接。鉴于上述情况,根据省政府立法工作安排,我厅于2021年启动《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历时三年完成修订,新《办法》即将施行。这是我省城建档案法治建设新的里程碑,对于提高城建档案工作水平,提高城建档案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为城建档案条线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供了指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办法》通篇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情实际,对城建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档案管理、档案利用等作了优化完善。

二是为城建档案工作顺应城乡建设发展新阶段新要求提供了遵循。截至2023年末,我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超75%,城乡建设转入存量优化提质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的新阶段,城市建设更加重视对大量既有建筑设施的保留利用和品质提升;乡村建设也迈入以提升农房建设品质、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为重点的城乡融合发展时期。针对城乡发展阶段的变化,《办法》充分总结了实践经验和已有成效,与时俱进调整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三是为城建档案工作融入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铺设了法治轨道。近年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数字政府建设,加速工程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深度融合,提升行政工作效能和服务效能,打造“人民满意”政府。鉴于城建档案工作中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办法》立足工程建设管理全局设定了相应条款,以法治促进城建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条线改革措施的深度耦合。

四是为城建档案更好地服务社会生产与百姓生活提供了法治保障。城建档案的社会应用面和应用群体极为广泛。据统计,2023年,全省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共接待查档超10万人次、查档卷数约54万卷,为各类城乡建设活动、居民装修改造和学术研究等提供了有力支持。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还结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档案呈现活动,宣传城乡建设历史与成就,增强市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感。《办法》本着让“城建档案价值发挥最大化”原则,从部门职责、机构职责、应用场景等方面设置了相应条款,对城建档案的查询服务和开发利用等作了进一步规范,以更好地满足社会查档用档需求,更有效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三十条,紧扣新时代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主题,围绕宜居韧性智慧城乡建设总体目标,优化制度设计,推动建立工程建设活动全生命周期档案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档案质量,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优化档案公共服务。主要内容有:

(一)探索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档案管理。针对新阶段城市建设活动特点和要求,《办法》在全国首创提出按“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运维养护”四个阶段来开展档案收集工作。相比原办法,此次修订版对城建档案工作范围的界定,更加清晰地体现了“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同时,《办法》对既有建设工程的补测补绘档案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改造工程档案的移交,明确要求并予以强调,以此拧紧同一工程实体与其不同阶段工程档案的持续关联,实现“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档案管理。通过建设工程档案“收集-应用一再收集一再应用”良性循环,进一步夯实城建档案服务社会治理和广泛应用的基础。

(二)将乡村建设档案管理纳入适用范围。2011年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即以省委、省政府组织实施村庄环境整治行动为契机,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要求,全面推动开展乡镇建设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全省已有10个设区市实现乡镇建设档案规范化管理全覆盖,其余3个设区市的覆盖率也已超过85%。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先行地区,我省乡村建设活动日趋复杂,其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办法》率先在全国以立法方式,将农民自建房等乡村建设活动档案纳入城建档案工作范畴,推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更好服务城乡融合发展。

(三)更加注重档案质量管控。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建设工程档案中的竣工图,是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卷面成果,它们不仅是建筑设施运行维护与改造装修的基础资料,也是城乡建设安全治理的基础依据;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更是离不开高质量的建设工程档案。聚焦“维护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这一核心目标,《办法》针对工程建设活动周期长、参建主体多元等特点,抓住“档案形成主体”“建设过程监督”“竣工验收移交”三个关键点位,设置了全链条档案质量控制机制,同时将工程档案的检查验收情况,列为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参考要素,正向引导参建各方加强档案质量意识,履行质量主体责任。

(四)优化档案利用服务彰显档案价值功用。为持续提升城建档案的公共服务品质、改善服务体验,《办法》强化了城建档案开放利用的制度建设。包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运用“数字政府”建设成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创新服务方式,保障城建档案开放利用的安全和通畅。《办法》同时明确,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加强对城建档案的整理、研究和开发,更好地服务社会生产生活,包括:为抢险救灾、城市更新、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提供档案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在房屋买卖、租赁、改造、装修等方面为社会公众查询利用提供便利;依托馆藏资源,结合实际举办专题展览、公益讲座,提供文献出版物和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展媒体宣传等活动,推动城建档案文化传播等。

(五)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制复杂、权属复杂。目前,我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集中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相关工程建设主体和安全管理部门查档用档还有不便。为回应社会关切,《办法》明确了应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类型和移交责任主体。对地下管线专业图以及管线的更改、报废、补测资料和落图成果,明确由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既有地下管线补测补绘工作成果,明确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及时移交。《办法》还鼓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专业图、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成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绘制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加强更新维护,以保障城市中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开展和城市生命线的安全运行。

大家应该关注到江苏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这是一项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重要工作。既是重大的信息化建设工程,也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项目,是城市韧性水平提升的基础保障。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的系统开发和运行离不开数据,离不开城建档案,特别是各类基础设施的地下、地上档案数据的汇集、运行和及时更新。因此,我们通过不同视角,一方面推动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另一方面结合这次《办法》修订,对相应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城建档案是科学实施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事关经济建设、民生改善和城市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全力做好《办法》的辅导宣贯,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推动《办法》实施,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建档案工作水平,管好用好城建档案,为城乡安全治理、韧性建设、宜居建设做出贡献,为记录城乡发展历程、留存城乡发展记忆做出贡献!

最后,再次向各家媒体、各位新闻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希望大家监督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谢谢大家!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谢谢王学锋厅长。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记者朋友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说明供职于哪家媒体。下面可以提问。

新华日报记者:刚才发布中提到,城建档案的社会应用面很广。能否详细介绍一下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和渠道查询到城建档案?

金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城建档案与社会生产生活关系十分密切,在城乡规划建设治理、社会日常工作服务保障、百姓日常生活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城乡规划建设治理方面的应用主要有:一是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可以在工程建设相关活动开始前,通过查询本工程周边工程档案,全面研判本工程与周边或者沿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的相互影响,尤其是与地下工程的相互影响,在设计和施工时做好安全避让。二是工程交付使用后,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需要借助竣工图等档案资料,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在改建、扩建或者进行加装电梯等涉及结构的装修改造时,竣工图等档案资料既可为这些活动安全开展提供保障,也可以为新的工程设计节约大量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三是在城市治理中,城建档案为整治私搭乱建、圈占毁绿等违章行为,提供了依据;也为抗震普查、房屋安全普查、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消防隐患排查、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开展提供参考。四是在抢险维修、灾后重建、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中,城建档案更是不可或缺的基础资料。比如,对施工挖断地下管道或路基沉降压坏地下管道的应急处置,需要调阅城建档案了解事故周边管线布局,等等。

在社会日常工作服务保障方面的应用主要有:一是在建筑业企业各类资质申报、工程结算、招投标等工作中,城建档案能为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二是在案件审理中,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纪律监察机关等可以到城建档案馆查档取证,辅助案件办理。

在百姓日常生活方面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住宅领域。比如房屋确权与登记、拆迁补偿确定、商品房交易、购房退税、住宅装修以及业主向开发商维权、邻里纠纷协调等,都离不开城建档案的支持和佐证。

作为城乡建设活动的原始记录,城建档案为各类院校、研究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城乡建设历史研究和文化研究,也提供了支持。应该说,在展示城乡建设历史、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乡愁记忆等方面,城建档案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丰富了百姓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了“人”与“城”的情感连系。

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目前,13个设区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均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公布了本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的办公地点、咨询电话、办理流程等信息。所有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都提供电话咨询和现场查档服务。查档人可以先电话预约或者网上预约,然后至现场查询,也可以直接前往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

由于城建档案专业性较强,有大量工程建设术语,以及历史档案数字化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等原因,各地在查询方式上,都以现场查询为主、网络查询为辅。到现场查询,除了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因查询人不同身份类型和查询内容、查询目的,需要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比如,查询商品房档案,个人查询本人名下房产的,还要提供权属证明;如果是房屋租赁人查询,则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权属证明。如果是单位查询,除了提供查询人身份证明,还要提供单位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对城建档案的查询利用,各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都有详实具体的规定。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档,均不收费。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办法》要求,持续完善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制度和开发利用制度,用高质量的城建档案,服务城乡建设与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建设和人文社会建设做出应有贡献。在此,也热忱欢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对照当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的征集范围,把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捐献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让我们共同管好用好这些珍贵的历史记录。我就回答这么多。谢谢!

扬子晚报记者:请问省档案馆,《办法》修订发布对于城建档案工作服务大局和服务群众,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和意义?

薛春刚(省档案馆副馆长):谢谢这位记者朋友。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档案部门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工作的根本遵循。此次修订发布的《办法》,为全省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规范保障。

从档案工作具体开展来讲,城建档案作为专业性很强的一个档案门类,在整个档案事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办法》的修订发布,必将更加有利于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走依法治理道路,更加有利于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更加有利于城建档案的全面收集、科学管理、充分利用。《办法》细化了城建档案管理质量相关要求,可以促进城建档案收集齐全、系统、完整,实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办法》对城建档案的查阅利用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拓宽了服务各项工作、服务社会公众的渠道。城建档案在城乡建设、运营、治理中的利用率较高,《办法》中关于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关于利用已开放和未开放档案的细化规定,以及与相关部门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内容,都将极大提升全省档案工作服务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便利人民群众对档案的查阅利用。此外,《办法》修订发布,也将促进全省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凝聚推动档案工作为全省高质量发展赋能的合力,深化档案治理体系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深化城市建设、运营、治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老旧管线改造升级,深化城市安全韧性提升行动。省档案馆对服务此项工作,积极进行尝试,推动全省档案部门开展城市记忆工作,通过发挥档案在老城改造、古城保护、城市记忆空间打造等方面作用,助力城市现代化建设,如南京小西湖片区,苏州、淮安等地传统老街区的保护修复,等等。这些项目的顺利完成,都是档案利用的成功案例。此次修订发布的《办法》,明确指出城建档案要“为抢险救灾、城市更新、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决策参考”,为全省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凝聚合力、深化合作、共促城乡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指明了合作方向。

江苏工人报记者:请问《办法》中的工程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是什么关系?如何获取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信息?谢谢!

孙林华(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非常感谢您的提问。这是两个问题,我分别做简要回答。

第一个问题,关于工程建设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也是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开发建设一定要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办法》当中所说的工程建设,作为具体的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中关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边界的管控相应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条件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提出的项目选址、布局、规模等管控要求,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保工程建设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当然,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需要工程建设作为载体和推动力,只有通过工程建设,才能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理念和目标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和经济效益,从而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第二个问题,关于如何获取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信息。近年来,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全力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目前,“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已经构建,包含省、市、县、乡镇四级,以及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类,进一步夯实了实施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规划基础。我们在全力做好工程建设规划服务支撑的同时,也在积极地推进规划成果的共享和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是依托政府网站和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和公开规划领域信息。例如,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就可以查询省国土空间规划相应信息。大家如果有需求,可以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询。如果有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意见建议,也欢迎大家随时提出。我就回答这么多,谢谢。

我苏网记者:请问省司法厅,通过这次《办法》的全面修订,政府将如何更好发挥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统筹作用?

滕天云(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感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城建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科学实施城乡建设和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和安全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城建档案形成于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涉及政府多个部门,更好地发挥政府统筹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在《办法》审查修改过程中,我们充分汇聚民智,向省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13个设区市政府、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省政府法律顾问、长三角有关省市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吸纳。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立足新时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办法》从多方参与、城乡一体、资源共享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强政府统筹。

一是统筹各方力量,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管理机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城建档案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城建档案信息化发展等,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建档案事业发展。

二是统筹城乡城建档案,更好地服务城乡融合发展。《办法》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明确将乡村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纳入收集范围,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集农民自建房建设活动以及与乡村建设相关城建档案。

三是统筹各类工程建设档案,推动相关档案信息互联互通、完整准确。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交通、水利专业工程等各类资源整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部门健全共享机制。同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已建成使用的建设工程补测、补绘成果移交,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装修、改造形成的工程档案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移交,以及城建档案数字化等作出规定,为社会公众查询和利用城建档案提供便利。

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记者朋友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专门为大家提供了一批城建档案运用的案例,供大家参考。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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