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规〔2024〕7号
江苏省里下河滞涝圩调整建设工程是根据水利部批准的重点平原洼地除涝规划,为达到里下河滞涝圩“滞得进、蓄得住、退得出、人安全”的治理目标而实施的工程。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实施江苏省里下河滞涝圩调整建设工程,可提升里下河地区防洪排涝和防灾减灾能力,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工程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江苏省里下河滞涝圩调整建设工程主要实施圩堤新建和加固、穿圩河道整治、进退水建筑物及水系影响补偿工程等内容,工程征地、占地涉及淮安市淮安区,盐城市盐都区、建湖县、阜宁县,扬州市高邮市、宝应县,泰州市海陵区、姜堰区、兴化市。工程建设初步征地、占地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最终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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