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广电规〔2024〕4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省广电总台、省广电网络公司,省广播电视监测台:
现将《江苏省应急广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9月18日
江苏省应急广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更好发挥应急广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播发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
第三条 应急广播是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应急管理为主要宗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综合覆盖、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精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广播是国家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各级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优化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效能。
第五条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承担本行政区域应急广播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开展数据统计和监测评估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本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对接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广播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应急广播设施的义务,禁止危害应急广播设施安全、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应急广播体系包括应急广播平台、传输覆盖网、播出前端、终端等,实现上级和本级消息播发功能,确保应急广播信息完整、准确、及时传送到指定播发区域范围内的应急广播终端。应急广播平台应含有效果监测评估系统,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运行监测功能。
第八条 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分级部署,由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三级技术系统组成。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均应当建设本级应急广播平台和传输覆盖网,并实现上下贯通。
第九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开展城区应急广播覆盖建设,在人员聚集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广场、公共地下空间、隧道等重点公共区域部署终端,并积极推进应急广播平台与公共视听载体和公共广播系统相对接。
第十条 县(市、区)应当在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设立配有不间断电源的播出前端,在村(社区)至少配置一组带有备用电源的终端,其中在灾害事故多发易发地区20户以上的自然村应当配置终端。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重点地区应当建设机动应急广播系统,用于重大应急时期补充覆盖。紧急情况下,全省应急广播资源实行统一调配。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符合江苏省应急广播体系地址规划,使用广播电视部门依法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等。
第十三条 应急广播平台应当实现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对接,同时具备多条应急信息并行处理、分区域响应和综合调度多种传输覆盖网络资源的能力。
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应包括有线、无线等不同类型的传输方式,实现应急广播平台至终端的多渠道传输。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传送机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公共广播系统运营单位应当为应急广播系统信号接入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应急广播应当综合采取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防止平台系统受到干扰、插播、攻击和劫持,保障应急广播播出安全和网络安全。
应急广播关键设备应有备份,提高系统可靠性。
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应急广播信号的覆盖情况和播出效果信息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十七条 应急广播终端安装地点和位置应综合考虑气候、地质环境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满足耐高低温、耐腐蚀、耐磨损、耐潮湿等要求,并设立明显标识。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全省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运维,保证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级应急广播平台及传输覆盖网的运行维护,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定运行维护机构,健全长效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对所辖区域应急广播设备维修更新和电力供应的保障,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应急广播设施,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用集中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应急广播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省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发布全省应急广播设施运维规范,为各级运维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尤其是乡村两级运维工作的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演练,提升应急广播运维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应当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健全应急广播设施设备档案,定期开展线路巡查、设施检修、通响测试和技术演练等,确保应急广播保持全天候在线。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建立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工作测评机制,促进运维工作质效的提升。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急广播播发的信息包括应急信息和日常信息。应急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
第二十七条 应急广播播发信息应当遵循紧急优先、上级优先的原则,按照紧急类应急信息、非紧急类应急信息、日常信息的顺序播出。
第二十八条 应急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防灾减灾救灾等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负责审核应急信息的类别、级别、内容和发布范围,应急广播平台按应急信息播发策略和流程实现快速、精准播出。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播出传送机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公共广播系统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应急信息的播发。
第三十条 在无应急信息播出任务的情况下,应急广播可用于播出以下符合相关规定的日常信息: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以及其他信息;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
以上第一、二款由信息、节目提供方负责内容审核,经本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批后统筹播出,第三款由信息提供方负责内容审核和播出审批。
所有日常信息的播出审批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应急广播播出非紧急类应急信息、日常信息,应当科学合理安排频次和时长,防止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不必要的干扰。
第三十二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使用文明用语。播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江苏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苏广电规〔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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