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1-08 10:49


《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功能,为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等服务。鼓励家庭农场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取得承包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以及相关投资补偿、违约责任、期满续约等具体内容,由流转双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并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规定: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授权发布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指数等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价款。鼓励实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鼓励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用于粮食规模经营的流转价款形成机制,保障双方合理收益。
第十二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单个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大规模集中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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