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细则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2-24 16:3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默认

苏粮法规〔2024〕1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0日

 

江苏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维护全省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举报奖励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组织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工作。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法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工作。涉及中央政府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热线电话、政府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进行举报。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核对举报人身份和办理奖励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举报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投诉举报及12325监管热线处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受理及核查工作应规范办理、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全省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七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事项属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职责范围;

(五)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规则发放: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三)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受理的跨区域举报,交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奖励;

(六)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行政处罚权实现相对集中的,受理举报后,移交相关有权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仍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五)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六)举报事项不属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职责范围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已生效的处理决定后,由查处举报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以下程序发放奖励,并在2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审核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提出奖励建议;

(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有关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三)填写《江苏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

(四)制作《江苏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2),并通过电话、EMS信件等形式告知举报人奖励事宜,告知日期以拨通电话日期、信件寄出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身份确认手续,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持所有举报人授权书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

第十二条 举报人逾期未办理身份确认手续的,或主动填写《江苏省放弃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声明书》(附件4),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人支取举报奖励资金的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发放完毕。

第十四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等因素,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只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的,按1500元奖励;

(二)涉及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1%奖励,最低不少于1500元;

(三)涉及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2%奖励;

(四)涉及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罚款金额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五条 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财经纪律。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以上”的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本细则所称罚款金额是指对举报事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纳入计算。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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