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24-00066 | 分 类: | 政府文件 文物 批复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24-03-13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南京市龙江船厂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 主 题 词: | |
文 号: | 苏政复〔2024〕8号 | ||
内 容 概 述: | 省政府关于南京市龙江船厂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 ||
时 效: |
省政府关于南京市龙江船厂遗址
保护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24〕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龙江船厂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宁政发〔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龙江船厂遗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同意对龙江船厂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调整并增设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调整后的保护范围:东至漓江路西边界,南至公园围墙外侧,西至水道(即文物本体)西端园内道路东边界,北至公园围墙外侧。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漓江路西边界,南至公园围墙外侧,西至江边堤顶,北至公园围墙外侧;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漓江路西边界,南至草场门大街北边界,西至江边堤顶,北至定淮门大街南边界。
三、你市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规划》统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边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其中,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应按照详细规划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各项活动,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