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24-00090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24-04-08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主 题 词: | |
文 号: | 苏政办函〔2024〕32号 | ||
内 容 概 述: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时 效: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4〕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1月17日印发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1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工作小组
2.4 办事机构
2.5 地方政府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2.6 基层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及叫应
3.3 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和发布
4.4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电力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交通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物资保障
5.7 卫生保障
5.8 生活保障
5.9 资金保障
5.10 宣传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6.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6.3 补偿要求
6.4 总结评估
7 附则
7.1 奖惩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规范开展台风防御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台风灾害应对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因台风降雨导致的洪涝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按照《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以防为主,多措并举。坚持“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不断提高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增强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能力。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御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社会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建立“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信息直达个人的反馈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省防御台风工作指挥机构为江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指,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御台风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省防指由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省长
常务副指挥:常务副省长
副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武警江苏省总队副司令员。
成员: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省供销社、省电力公司、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省防指统一部署做好本行业、本单位防御台风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机构职责
省防指组织领导全省防御台风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御台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指导监督防御台风重大决策的落实。主要职责:组织制定防御台风的政策、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及时部署落实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防御台风抢险救援救灾,协调灾后处置等工作。
2.2.2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服从省防指统一指挥,及时高效执行各项指令,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反馈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省防指统一安排部署,负责本系统防御台风检查及督查等工作。
省军区:联合地方开展防御台风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等,掌握台风防御薄弱环节;组织民兵支援地方开展防御台风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
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协调组织军队相关任务单位参加支援江苏地区人员转移、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江苏省总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支持地方开展防御台风工作;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地方组织人员转移和安置。
省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防御台风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协助做好台风防御公益宣传、知识普及,提升公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能力;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参与安排防御台风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损毁工程修复计划、资金以及防御台风救灾资金计划。协同电力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海上风力发电平台加强防御台风工作。负责对淮安市防御台风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检查校舍、附属设施及在建工程安全;加强师生防御台风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协调组织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安置转移;督促指导受灾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负责对连云港市防御台风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保障抢险救灾无线电专用频率使用安全;组织对防御台风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置期间对防御台风无线电专用频率、台站造成的有害干扰行为;协调做好防御台风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生产保障工作;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企业落实好防御台风有关措施。负责对徐州市防御台风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物资以及破坏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御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对盐城市防御台风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财政厅:按规定保障防御台风救灾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安排下达抢险救灾、损毁修复等防御台风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负责对南京市防御台风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信息,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风暴潮和海浪灾害预警信息,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及海上搜救行动。负责对镇江市防御台风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及时提供水体污染情况,组织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对泰州市防御台风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指导各地组织协调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开展建筑工地安全检查和城市危房安全评估,提出转移建议方案;指导做好城市高楼塔吊、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的加固工作;指导各地加强市政设施的防护和巡查,做好城市树木的疏剪、支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公园的安全管理。负责对苏州市防御台风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交通水运设施、在建交通工程防御台风安全工作;指导公路、港口、内河(航道)、湖区(航道)、渡口、码头(长江除外)等方面发布安全提示信息,督促指导内河船舶安全避风,及时开展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组织全省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必要时配合公安等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台风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负责对无锡市防御台风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水利厅:根据省防指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全省防御台风工作,组织指导台风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日常检查;组织开展水情、工情信息监测预报及预警信息发布;负责水利专业抢险队伍建设和省级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负责台风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抢修;指导蓄滞洪区、受灾地区人员转移撤离;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管理、海洋牧场安全生产等工作;建立健全渔船防风避险机制;组织本省、协调外省在苏渔船回港和沿海养殖人员上岸避风;协调处理海洋、长江、湖泊等水域的渔业安全搜救工作和渔业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向渔船、设施种植和养殖主体等发布预警信息;及时统计核查报送渔船信息、农业灾害情况、人员转移情况等信息;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配合做好农业救灾资金下达和协调灾后复产物资等的供需调度等。负责对扬州市防御台风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协调文保单位、A级旅游景区防御台风保安;指导A级旅游景区、重大文旅活动场地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息、落实避险措施;监督指导受台风影响地区A级旅游景区游客转移避险、救护、疏导和景区关闭等工作。负责对常州市防御台风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协调灾区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等防风减灾卫生应急工作;及时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省防指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台风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负责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组织协调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安置受灾群众,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省级救灾物资与补助经费的动用决策。负责对宿迁市防御台风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协调灾区粮食和通用性应急物资保障,组织做好省级通用性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和预测台风动向,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公益性预警及应急响应提醒短信。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负责临时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
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民航系统防御台风自保;组织协调航空公司根据台风及暴雨影响情况动态调整航班;保障紧急情况下防御台风抢险物资、设备和抗灾人员的运输。
江苏海事局:负责发布长江江苏段和南通沿海海域的航行警告及水上交通管制;加强辖区内在航船舶管理和防御台风宣传,对辖区内船舶进行安全提醒、实时监控;组织协调全省通航水域水上搜救。
南京铁路办事处: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铁路系统的防御台风工作措施的落实,保障防御台风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的铁路运输。
省供销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组织协调生产救灾所需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调运供应,保障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对南通市防御台风工作的督查、指导。
省电力公司:负责所管辖电力设施及在建工程的防御台风保安,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负责防御台风成品油货源的组织、储备、调运和供应。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负责管辖高速公路、过江桥梁的安全、畅通;保障防御台风救灾物资优先通行;协助人员转移,必要时配合公安等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参与抢险救援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连云港海事局:负责发布连云港和盐城沿海海域的航行警告及水上交通管制;加强在航船舶管理和防御台风宣传,对辖区内船舶进行安全提醒、实时监控;组织协调连云港和盐城沿海海域较大及以下等级突发事件水上搜救。
2.3 工作小组
依托省防指设立的综合协调、监测预警、技术支持、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交通通信、医疗救治、秩序保障、宣传报道、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承担防御台风相应工作职责,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组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综合协调、上传下达、工作指导、财物协调、督办核查等工作。
监测预警组:由省气象局、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组成。负责气象、海洋、地质、水文、水质监测、预报,视情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技术支持组: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组成。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防御台风抢险需要,组织专家提供防御台风抢险技术支持。
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军区、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公安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海事局、省供销社、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连云港海事局等组成。按职责负责指导工程抢险、受灾群众救援,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物资等。
转移安置组:由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江苏海事局、省供销社、连云港海事局等组成。按职责负责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组织调拨省级救灾款物。
交通通信组:由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航江苏监管局、江苏海事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连云港海事局等组成。负责指导做好防御台风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协调优先运送伤员和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
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应急管理厅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医疗队伍、物资,指导灾区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和安置人员、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秩序保障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组成。负责指导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灾区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加强避险自救等公益宣传。
灾情评估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组成。按职责组织指导灾情和灾害损失统计、核查与评估。
2.4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由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共同组成。
省防办按照省防指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监测预报、预警预防、转移避险、抢险救援等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的防御台风工作。
2.5 地方政府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防御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
2.6 基层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防御台风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防御台风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的过程,做好台风未来趋势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预报,及时报告台风实时路径、强度、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发布。省水利厅负责江河湖库水情、工情的监测和预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3.2 预警及叫应
3.2.1 台风预警
台风预警是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等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预报,发布预警信息。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城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布公路、港口、内河(航道)、湖区(航道)、渡口、码头(长江除外)等方面的安全提示信息。
(4)水利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水情、水工程安全预警信息。
(5)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出港捕捞船只、设施种植、海洋牧场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
(6)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发布重大活动、旅游景区等安全提示信息。
(7)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负责发布台风、暴雨等气象预警信息。
(8)电力部门负责发布电力方面的预警信息。
(9)海事部门负责发布长江与沿海港口、码头及在港航行船舶的预警信息。
(10)民航部门负责发布民航方面的预警信息。
(11)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12)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各部门负责将行业预警信息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2 预警叫应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建立逐级预警叫应机制。启动叫应机制后的预警信息发布,下级责任人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上级信息发布部门反馈,并采取应急措施。未及时反馈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及时通知到下级责任人所属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确保预警信息准确送达,不留死角,形成闭环。在发布红色预警等极端情况下,叫应可从省级直达基层。
3.3 预防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众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 防御准备
(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御台风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加强台风防御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台风防御工作。
(2)工程准备。汛前完成台风影响及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各类工程及基础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落实台风防御期间安全措施。
(3)预案准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行业、本部门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承担台风防御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制定本单位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防御重点部位,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讯保障工作,落实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储备和重点电信设施隐患排查,保证预警反馈系统完好通畅。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风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防御台风检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每年6月底前应分别组织开展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和隐患排查,并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台风来临前无法整改完成的,应落实防御台风应对方案。
(1)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通信、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加强对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市政、交通、水利、景区、通讯、电力、锚地、机场、搜救设施等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3 防御台风巡查
台风影响期间,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组织指导防御台风巡查工作,重点巡查台风可能影响的区域、工程或设施。
(1)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大中小学和幼儿园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海洋灾害预警监测的巡查工作。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建筑工地、广告牌、城镇危旧房屋、城市公园等重点领域和部位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内河(航道)、湖区(航道)和渡口、码头(长江除外)、管辖范围内船只回港避风区以及在建工程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5)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水库、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巡查。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养殖、海洋牧场、海捕捞行业、船只回港避风区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7)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游景区、景点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8)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等工程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9)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备设施、电力在建工程等方面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协助重要用户和有关重点用户做好防御台风用电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用电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10)海事部门负责长江、沿海船舶、船只回港避风区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11)民航部门负责指导机场、航空公司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12)其他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级,根据省气象局、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台风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危害程度与防御能力等因素,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1)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Ⅳ级应急响应。
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息。
②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③国家或流域防总发布涉及我省范围的Ⅳ级应急响应。
④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
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息。
②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③国家或流域防总发布涉及我省范围的Ⅲ级应急响应。
④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
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息。
②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③国家或流域防总发布涉及我省范围的Ⅱ级应急响应。
④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息。
②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③国家或流域防总发布涉及我省范围的Ⅰ级应急响应。
④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由省防指副指挥或省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视情连线有关市、县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省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
(4)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及各行业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中台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部门及时提醒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加强防范,督促落实防风避险措施。遇重大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5)相关设区市防指应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工作,并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2 Ⅲ级应急响应
(1)由省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省防指副指挥或委托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提出工作目标、对策措施。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总。视情向事发地派出督导组、专家组,指导防御台风工作。视情连线有关市、县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省防办主任带班,省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台风路径、险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调用准备。
(4)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及各行业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中台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部门视情组织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回港避风。遇重大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5)相关设区市防指应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工作,并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3 Ⅱ级应急响应
(1)由省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省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县防指负责同志参加,提出工作目标,对策措施,并将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总。向事发地派督导组、专家组,指导防御台风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督促检查指导相关区域防御台风工作。
(3)省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委托副指挥坐镇指挥,相关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省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省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台风路径、险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调用准备。
(4)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及各行业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中台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每天不少于1次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部门组织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回港避风,除保留必要值守船员外,其他人员全部撤离上岸。解放军、武警部队相关任务单位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遇重大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5)相关设区市政府视情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及其他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相关设区市防指应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每天不少于1次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4 Ⅰ级应急响应
(1)由省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省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县防指负责同志参加,提出工作目标,对策措施,紧急部署防御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督促检查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3)省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相关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省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全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省防办联合值守。密切监视台风路径、险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调用准备。
(4)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及各行业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中台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每天不少于2次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部门组织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回港避风,除保留必要值守船员外,其他人员全部撤离上岸。解放军、武警部队相关任务单位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遇重大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5)相关设区市政府应果断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及其他防范措施,力保人民生命安全,并给予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持。相关设区市防指应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每天不少于2次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情况特别严重时,采取非常紧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相关设区市政府应果断采取其他非常紧急措施。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所分配的防御台风和抢险任务。
(7)需国家或省外援助时,省防指适时提出申请,主动对口衔接,明确抢险救援任务,保障后勤服务。
4.3 信息报告和发布
4.3.1 信息报告
(1)险情、灾情等台风防御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3)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事发地防指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省防办口头报告,1小时内向省防办书面报告。省防办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并同时通报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或所在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报告省防指,按照规定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和流域防总办公室。
(4)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3.2 信息发布
(1)台风防御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告、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需对公共媒体发布的台风防灾抗灾救灾信息应经省防指审核。
(3)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各级防办应及时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4.3.3 新闻报道
发生台风灾害时,新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提供新闻报道内容,由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省防指会同省委宣传部按照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做好有重大影响台风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4.4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4.4.1 根据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省的影响情况的变化,由省防办适时提出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请示,按照“谁启动、谁变更终止”的原则,报经同意后宣布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
4.4.2 应急响应变更或终止后,相关应急响应行动及措施等视情进行调整,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等组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能源、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2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抢险救灾、抢排雨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做好台风造成的大面积停电应急抢修和调度保障。
5.3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实施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工程。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优先为防御台风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防御台风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健全运力调度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民航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保障人员转移、救灾物资运输、机场、河道航运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防御台风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御台风期间的巡逻防范和应急处突工作。
5.6 物资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水利、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供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御台风、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御台风物资及设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和生活必需品。在防御台风紧急时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和设备。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法给予补偿。
5.7 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水产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5.8 生活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避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类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场所。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负责人,落实相应责任制,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在转移指令解除前,防止被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9 资金保障
省级财政安排和监管防御台风抢险救灾资金,用于补助遭受台风灾害的市县和省属单位开展救灾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等支出。各级用于防御台风抢险救灾的支出,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10 宣传保障
5.10.1 宣传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防御台风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御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工作。
5.10.2 培训
积极组织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处置队伍防御台风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5.10.3 演练
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方案演练,检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方案。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自身队伍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地进行抗灾抢险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6.1.1 灾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救助工作的领导,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
省应急管理厅按有关程序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募集救灾款物。
省财政厅落实救灾资金。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生产自救,对因台风灾害绝收的农户落实改进措施,加强在田作物管理指导,落实增产增收措施,指导灾后防疫工作,指导受灾渔民和畜禽养殖户恢复生产。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到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省教育厅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复课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6.1.2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汛期结束或台风影响结束后,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通信、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等水毁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台风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针对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6.3 补偿要求
台风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实施理赔。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6.4 总结评估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御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推行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7 附则
7.1 奖惩
对台风防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台风防御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台风防御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台风防御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和地方实际,制定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防御台风职责完善细化相关预案方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组织企事业单位编制防御台风应急方案,并报其备案。
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应根据台风防御实践和预案推演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