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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接受审议
让群众法治获得感更充分更有保障
时间:2024-05-28 07:19 来源:新华日报 字体:[ ]

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作为今年立法正式项目,此次修订是条例实施以来第二次大修,吸收了近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让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更充分、更有保障。

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法律援助

2001年出台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是全国较早出台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于2005年进行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省条例已施行19年。

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服务供给不足、队伍建设不健全、保障不够充分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省条例,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制度支持。

在拓展法律援助服务供给方面,修订草案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同时细化了群团组织参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等具体措施,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比如,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以及法律知识的个人依法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围绕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修订草案拟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同时,省、设区市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为使更多困难群众能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修订草案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方面,明确了经济困难当事人可申请法律援助的14类事项,包括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因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主张相关权益等情形。

为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修订草案还提出4类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6类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人员。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包括英雄烈士近亲属为了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修订草案突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规定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困难职工、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群体,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经济困难新标准得到立法回应。现行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但实践中我省13个设区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已全部调整为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修订草案将这一新标准上升为法规内容,进一步推动低收入群体法律援助全覆盖,体现应援尽援的原则。

打通服务困难群众“最后一公里”

此次条例修订从法援站点建设、经济困难状况核查职责、维权成本降低等多方面予以规范。

修订草案拟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交通便利、群众需求等因素,可在城乡社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解答法律咨询,协助、引导、接收法律援助申请,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等服务。

修订草案强化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的职责。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如实说明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困难状况,然后由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并在核查方式、协助核查、免予核查情形等方面加以规定。同时,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建立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线上核查机制。

为进一步降低受援人维权成本,修订草案拟规定受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时应缓收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胜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受援人的经济困难状况等情形决定减收、免收诉讼费用。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的,相关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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