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9-19 15:26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是税前扣除。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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