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体规〔2024〕3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广旅局、教体局),南京体育学院: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修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修订《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苏体规〔2022〕4号)
1.将《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暂行办法》改名为《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改名为《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效期均改为2025年1月10日至2030年1月9日。
2.《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增加第十四条“体育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
3.将《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行为”改为“对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二、废止《江苏省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苏体群〔2000〕第90号)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2.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江苏省体育局
2024年12月5日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修订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苏体规〔2024〕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