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学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从征缴范围、征缴执行、预算管理、信息化征管等方面出台系列举措,为省属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划定标准、明确要求。
《通知》首次清晰界定省属学校非税收入的核心范围,将除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外,学校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实现的各项收入纳入管理。具体包括四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涵盖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等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规定的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出让、转让、置换、报废,以及出租出借、共享共用等产生的净收益;国有资本收益,涉及学校出资所办一级企业上缴利润、股息红利,以及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其他非税收入,包含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收入等。
在非税收入征缴执行方面,《通知》强调,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原则,要求非税收入应征尽征、应缴尽缴,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明确禁止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等行为,严禁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拖欠或坐支非税收入,不得通过变更收入名称等方式规避上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