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规〔2025〕4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实际,经2025年第1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领域实施教育引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教育引导工作的意义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紧密,社会关注度高,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查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违法行为推行“改正-行为养成-不罚”三步工作法,即当事人在教育引导期内接受教育引导,不再违反同一项规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并促进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领域形成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促进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教育引导适用条件和程序
(一)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符合《江苏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领域教育改正不罚事项清单》(详见附件)适用情形的违法行为,经查询当事人在60日内无被查处记录的,立案后应实施教育引导。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执法部门未再发现当事人同一案由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当事人再次发生同一案由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两个违法行为综合进行裁量,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二)执法部门应当当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当事人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增强当事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也可以采取远程视频辅导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
(三)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交通拥堵、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3年内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责任性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存在主观恶意的,不适用教育引导不罚。
三、提升非现场执法办案效率
执法部门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中,对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载50%以下,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的,可以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对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载30%以下的,可以通过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告知涉嫌违法行为,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对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载30%以上的,应当采取发函的方式告知涉嫌违法行为,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
四、其他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结合执法实践,对《江苏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领域教育改正不罚事项清单(试行)》进行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合规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南》(苏交执法〔2024〕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领域教育改正不罚事项清单(试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0月7日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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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领域实施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苏交规〔2025〕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