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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关于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政策
提交日期 2025-11-23 10:01:46
内容

扬州市民咨询关于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政策。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5-12-09 10:01:46
回复单位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您好: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自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伤保险关系续存期间,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工伤职工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则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