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25-00123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25-05-16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主 题 词: | |
文 号: | 苏政办函〔2025〕38号 | ||
内 容 概 述: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时 效: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5〕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1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16日
(本文有删减)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3 企事业单位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条件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3.6 区域应急联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省级响应
4.3 市级响应
5 应急豁免
6 应急终止
6.1 终止条件
6.2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科技保障
7.5 通信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引导
8.2 公众监督
8.3 监督问责
8.4 培训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修订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空气污染程度,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省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或实施,下同)方案、市级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和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应急指挥机构
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为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宣传发动和督促落实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大事项。
省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各成员单位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配合长三角相关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汇总并上报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情况,承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或有关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汇总落实情况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2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组织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更新应急减排清单,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和具体措施。应急预案制修订后,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修订当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能源部门牵头制修订当地重点燃煤企业名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牵头制修订当地施工工地应急减排清单。
2.3 企事业单位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并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1)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重点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要素监测,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做好监测数据收集处理和综合分析工作,为预测、预报、会商、预警提供依据。
(2)预报。省、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10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
(3)会商。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进一步完善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会同长三角相关机构开展区域空气质量联合会商。当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污染态势,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分级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按照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当预测日AQI>150或日AQI>1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各地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临时管控措施进行应对。
3.3 预警条件
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省级预警、城市预警。
当预测全省连片3个及以上设区市空气质量达到上述预警级别时,省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级别省级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可从高等级应对。
当预测某个设区市空气质量达到上述预警级别,或接到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有关城市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城市预警。各地可依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预警。
3.4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城市、响应级别等内容。预警信息应发送至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负有职责的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黄色预警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各设区市发布预警信息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并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预警发布程序执行。
3.6 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生态环境部、长三角相关机构区域预警信息时,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开展应对,并督促有关城市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各地将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要求纳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预警信息,结合当地预案,及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 省级响应
省级预警发布后,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4.2.1 省级Ⅲ级响应
(1)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密会商频次,会同有关市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省气象局指导督促有关市、县(市、区)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督促有关市、县(市、区)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常态化开展夜查,精准查核强制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打击、严肃查处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4)指导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根据统一安排,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对外发布。
(5)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同步终止。应急终止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应通知各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
4.2.2 省级Ⅱ级响应
在省级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省指挥部办公室关注周边省(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沟通协作,必要时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2)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及时指导优化调整应对措施。
4.2.3 省级Ⅰ级响应
在省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评估等各环节的会商,针对当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涉及的关键问题提供技术指导和对策建议。
(2)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执法组,赴有关市、县(市、区)指导督促应急响应工作。
4.3 市级响应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预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其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并充分考虑污染削峰降级难度,适当提高减排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定期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及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充分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组织制定“一厂一策”方案,载明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工业余热供暖和协同处置企业,应严格执行按需定产。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中小学和幼儿园适时减少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倡议性减排措施
绿色生活,节能减排,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夏季设定26℃以上,冬季设定18℃以下。
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三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绿色消费,尽量减少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
鼓励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工程机械(应急抢险除外)。
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强制性减排措施
纳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落实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包括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
城市建成区内禁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岸电“应用尽用”。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
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露天拆除、外立面改造、喷涂粉刷、护坡喷浆、路面开挖洗刨、无封闭混凝土搅拌、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维护等作业(应急抢险、“天幕”工地、暂停连续施工作业有安全或质量隐患的除外)。
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散装物料(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运输车辆停止作业(采用新能源或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式运输车辆除外)。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停止作业。
施工工地、裸露地块、物料堆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场所,采取遮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加大机械或人工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不适宜湿法作业的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加大对工业企业、施工场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暂停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适时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
户外作业者应加强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倡议性减排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优先使用新能源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柴油车辆使用。
企事业单位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燃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运输。
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纳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落实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包括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用车大户(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燃油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应急抢险、农作物抢收抢种除外)。
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散装物料(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运输车辆停止作业。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停止作业。
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强制性减排措施
纳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落实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包括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
城市建成区内禁行柴油货车,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
燃油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应急抢险、农作物抢收抢种除外)。
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停驶。
施工工地作业暂停(暂停连续施工作业有安全或质量隐患的除外)。
5 应急豁免
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企业培育方案》等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纳入豁免名单。工业企业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确定,施工工地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共同确定。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应急豁免期间,如发现有悖于豁免条件的行为,取消豁免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 应急终止
6.1 终止条件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6.2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有关城市应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省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指挥调度督导,健全“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体系,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同时,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测预警、医护应急等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7.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用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7.3 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与分工,提前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 科技保障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加强空气质量预测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完善预测会商研判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准确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预测准确率,确保污染过程不漏报。
7.5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机制,明确负责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引导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主动做到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
8.2 公众监督
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保障方案、应急减排清单等(涉密除外),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
8.3 监督问责
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应急响应期间,企事业单位存在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或者通过偷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和纳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将其降级处理或移出豁免名单。
8.4 培训演练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切实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要调整,以及出现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