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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政策
提交日期 2025-07-26 17:12:47
内容

徐州市贾汪区市民咨询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政策。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5-08-18 17:12:47
回复单位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回复内容

您好!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