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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效的相关规定
提交日期 2025-08-31 21:36:18
内容

常州市天宁区市民咨询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效的相关规定。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5-09-09 21:36:18
回复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您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