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编制外人员按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及依据政策 |
提交日期 | 2025-09-07 21:43:27 |
内容 | 扬州市民咨询编制外人员按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及依据政策。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5-09-18 21:43:27 |
回复单位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回复内容 | 您好: 《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苏人社规〔2021〕1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该文件依据: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2015年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三条明确,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