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规〔2025〕5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12日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督机构(以下称工程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技术人员,具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工程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根据职责权限负责相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中,省工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公路桥梁(隧道),是指由省本级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现场直接实施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公路桥梁(隧道)工程。
上级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对下级工程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以下称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完善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保障机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数字技术在监督管理中的应用,通过推行数字档案、推进智能监管、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等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效能。
鼓励从业单位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实施监测预警和动态分析评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总结、推广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经验和创新成果,逐步实现工程安全管理程序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八条 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义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九条 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他从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按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风险管理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程序、方法以及分级管控职责分工等内容,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全面、系统的辨识安全风险,根据其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发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重新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善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相关从业单位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排查治理,压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应当制定专项方案,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应急预案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工程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针对公路水运工程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应急处置卡,并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项目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工程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步提交项目安全生产资料。
安全生产资料应当包括从业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合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情况等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生产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 工程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施工安全风险高的公路水运工程,负责监督的省工程监督机构可以联合设区的市工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的设区的市工程监督机构可以联合县(市、区)工程监督机构开展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明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纳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及要求,并可以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进行调整。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
第十九条 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对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情况,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从业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依法应当具备的上岗资格情况等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施工单位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从业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业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六)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程监督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或者专家开展检测、评估等。
第二十条 工程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资料;
(四)对发现的工程安全生产问题,依法责令改正、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按规定实行约谈、挂牌督办;
(五)对发现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监督检查意见;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规定纳入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书面监督检查意见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自收到书面监督检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工程监督机构。
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或者复核。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结合从业单位信用情况,开展分类监管,提高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效率。
公路水运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当调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受理相关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工程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拆除、大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省本级、设区的市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现场实施建设管理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工程监督机构实施相应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苏交规〔2012〕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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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5〕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