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规〔2025〕7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江苏省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15日
江苏省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工作,提高许可效率与服务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大件运输,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行为。
第三条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Ⅰ类大件运输、Ⅱ类大件运输和Ⅲ类大件运输:
(一)Ⅰ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未超过4.2米,或者总宽度超过2.55米未超过3米,或者总长度超过18.1米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
(二)Ⅱ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未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米未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0米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
(三)Ⅲ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
第四条 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控、分类实施、智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件运输许可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大件运输许可按照下列权限依法办理:
(一)跨省大件运输、跨设区的市大件运输许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大件运输许可,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三)县(市、区)内大件运输许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推动以人工智能审批为主的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统筹推进大件运输许可系统(以下称许可系统)人工智能审批功能建设,实现大件运输申请智能填报,许可办理智能受理、智能审查、智能发证的全流程智能办理。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人工智能审批数据库建设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公路限高限宽、施工阻断和桥梁技术状况等数据治理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现场核查和监管能力建设等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大件运输承运人(以下称承运人)应当依法申请大件运输许可,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大件运输符合规定要求。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十条 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大件运输许可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属于Ⅲ类大件运输的,承运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依法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并加盖承运人印章。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通过许可系统提交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申请材料应当为材料原件的彩色电子扫描件或者照片。
承运人现场提交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申请表应当加盖承运人印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可以为加盖承运人印章的复印件,但能够提供原件或者电子证照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大件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
(一)装载货物属于可以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外廓尺寸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物品或者加装该物品配件的,其外廓尺寸超限情形未发生改变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承运人提出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运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收到申请材料超过1个工作日未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视为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应当现场或者通过许可系统反馈具体原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本省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一)隐瞒大件运输许可申请有关车辆、装载物品实际情况,车货实际总质量(扣除误差后)、总体外廓尺寸大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上记载的信息;
(二)隐瞒或者虚报大件运输真实起讫点信息、通行路线信息;
(三)提交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伪造、变造等虚假材料;
(四)其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承运人采用许可系统中智能推荐路线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许可系统对提交的大件运输通行路线予以智能审查,不再征求沿线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高速公路支队)意见;属于Ⅲ类大件运输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Ⅲ类大件运输和通行普通公路的Ⅱ类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办理,车货总质量、空间可通过性、通行路线等信息超出历史审批数据最大值的,应当征求沿线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高速公路支队)意见,省内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被征求意见部门反馈承运人提交的拟通行路线无法满足通行要求的,应当告知无法满足通行要求的具体路段和原因,并提供路线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起运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车货现场核查:
(一)Ⅰ类大件运输可以免于核查;
(二)Ⅱ类大件运输实行许可系统派单随机抽查;对车货总质量或者总体外廓尺寸接近跨类临界值的,按照30%的比例由许可系统派单实施重点抽查;
(三)Ⅲ类大件运输100%核查。
第十九条 大件运输车货具备现场核查条件后,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使用智能终端对车货信息(正视、侧视、后视)进行摄录或者拍照,核查结果实时上传至许可系统。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推行远程智能核查,除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依法安装称重监控设施外,引导和鼓励大件运输涉及的其他运输单位、产品生产单位、重大工程项目等安装称重、外廓尺寸检测及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或者采用其他信息采集技术提供称重、外廓尺寸等检测资料,并将相关数据接入许可系统,实施智能核查。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记录货物名称、车货装载后的尺寸、质量、轴荷等数据:
(一)货物是否属于可以分载物品;
(二)车货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信息一致,实际车货总质量(扣除误差后)、总体外廓尺寸信息是否大于申请信息;
(三)车辆标志标识设置情况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四)护送车辆是否与申请信息一致;
(五)起运地点是否与申请的起运地一致;
(六)选配车型、货物装载方式是否合理;
(七)属于从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中的生产单位起运或者现场不具备称重检测条件的,核查是否具有生产单位出具的《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核查实际车货总质量不超过申请车货总质量或者在称重设施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视为车货总质量一致。
现场核查时对车货总质量发生分歧,具备条件的,可以引导至附近的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过静态称重设备进行称重;不具备称重条件的,依据《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记载的货物质量和车辆行驶证(或者合格证)载明的车辆自重数据,对车货总质量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大件运输需要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依法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其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其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空间可通过性和桥梁结构荷载的基础数据库建设,并作为许可系统智能审批的基本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基础数据库复核验算,并动态更新。大件运输许可涉及的车货总质量、空间可通过性、通行路线等信息超出历史审批数据最大值的,或者沿线桥梁技术状况等级下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单独验算。复核验算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支撑服务。
桥梁结构荷载验算应当依据技术规范、桥梁竣工图纸、养护工程资料和技术状况评定报告等组织实施,相关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桥梁验算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大件运输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具备现场核查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Ⅰ类大件运输:省内大件运输即申即办;跨省大件运输本省审批意见1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外省完成并联审批后同日作出许可决定;
(二)Ⅱ类大件运输:省内大件运输即申即办(需要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至2个工作日完成);跨省大件运输本省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外省完成并联审批后同日作出许可决定;
(三)Ⅲ类大件运输:省内大件运输3个工作日内完成;跨省大件运输本省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外省完成并联审批后同日作出许可决定。
需要进行加固改造、桥梁结构荷载验算以及调整协调通行路线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涉及通行时间或者路线调整,承运人不接受调整的;
(四)现场核查不通过的;
(五)承运人不按规定要求完善护送方案的;
(六)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予许可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书面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依托许可系统向承运人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货物装载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实登记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车辆证件信息,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出厂(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和记载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出厂(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中的生产单位还应当如实填写《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
承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第二十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承运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保证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一致,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确保公路设施和通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护送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以及护送方案的要求,选择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护送车辆,配备具有大件运输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护送。
承运人应当根据大件运输类型合理配备护送车辆数量,并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实施全程护送,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护送人员护送过程中,应当实地勘察通行路线和桥涵通过能力,保障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安全。
未配备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护送标志、应急设备、通信设备等不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不得作为护送车辆。
第三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车辆智能监控设备、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提醒、制止并纠正大件运输车辆未按照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站入口、出口核查,对途经收费站的大件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进行称重检测和验证核查,发现违法大件运输车辆时,拒绝其驶入(出)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重点验证核查以下内容:
(一)大件运输车辆是否具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二)车辆号牌、车辆轴数、载运的货物、行驶时间、入口和出口收费站等信息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实际车货总质量(扣除误差后)、总体外廓尺寸是否大于申请信息;
(三)护送车辆是否与护送方案一致。
第三十二条 大件运输车辆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上载明的检查点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主动接受检查、检测,不得扰乱检测、通行秩序。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件运输许可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保障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大件运输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文本等,按照有关规定在办公场所或者相关网站公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面向社会提供服务,设立咨询热线、开展帮办服务;主动对接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大件运输单位、涉及大件运输的产品生产单位和重大工程项目,了解大件运输需求,建立大件运输重点服务企业(项目)信息清单,实行重点对接指导。
鼓励大件运输单位、涉及大件运输的产品生产单位建立事前告知联络机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获知企业订单信息后,帮助企业提前制定运输路线。
第三十五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等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评定并上报有关信息。
计划性路网施工阻断信息,应当至少提前5日报送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高速公路支队);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生突发性变化的,应当立即报送。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路况信息,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许可系统申报界面发布、动态更新,为承运人查询路线和制定大件运输方案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实际,有序推进高速公路收费站超宽车道以及多轴线称重检测、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建设,实现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轴荷等数据的快速精准检测。
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入口应当各设置一条宽度5米以上超宽车道,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需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件运输许可的监督,建立大件运输许可件的随机抽查复核制度,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件运输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组织对大件运输行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或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实施监管,规范装载、配载、运输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定点联合执法和流动执法工作要求,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二)车辆号牌、车辆轴数、载运的货物等车货实际数据是否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致,实际车货总质量(扣除误差后)、总体外廓尺寸是否大于申请信息;
(三)是否按照许可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是否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托有关业务系统,汇聚货运车辆卫星定位、ETC门架、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等相关数据,开展所辖路段经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行为智能分析比对,发现严重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
高速公路和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对违法大件运输车辆不得放行驶入,并及时报告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到现场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件运输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标准,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和管理中的应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适用远程核查、降低核查比例等激励措施,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大件运输车辆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抄送至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受理、核实、处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专用作业车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确需行驶公路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大件运输许可。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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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交规〔2025〕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