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6-00362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商贸、海关、旅游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26-10-24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江苏省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若干措施的通知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办发〔2026〕52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江苏省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          效: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江苏省

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6〕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0月24日

(本文有删减)

 

江苏省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外资工作决策部署及《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商资发〔2026〕97号),推动利用外资固稳促优,塑造吸引外资新优势,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丰富外资准入新场景

(一)积极探索重点领域开放试点。加大外资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试点争取力度。积极争取将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试点扩大到南京、苏州全市范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南京市、苏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服务业引资力度。开展服务业利用外资专项行动,动态更新发布服务业外商投资场景清单。深化南京、苏州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用好苏港合作联席会议等机制平台,推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服务业领域合作,加大对港澳服务业领域项目招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港澳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三)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消费促进行动。支持外资企业、外资品牌参加“苏新消费”“苏品苏货”等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参与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外资品牌设立首店、旗舰店并进驻主要商圈,大力引进外资商业综合体、高端商超等新消费业态。(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四)强化新型要素供给。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机制,支持外资企业开展绿电交易,扩大绿电交易规模。鼓励外资企业采购并消费词元(Token)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实际使用词元情况给予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投资促进水平

(五)加大股权投资力度。依托境内外专业机构,搭建境外资本与省内项目对接平台。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股权投资机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非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省商务厅、省委金融办、江苏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投资江苏”品牌提升行动。在境内外开展“投资江苏”系列活动,加强国家、省、市投资品牌联动,打造“苏投荟”“外企与部门面对面”等系列子品牌。用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要展会平台,积极打造“第二现场”,强化产业与投资对接,提升引资实效。(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七)统筹做好外资项目规范招引。落实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执行好制度过渡期有关安排。政府部门严格兑现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做到重信守约。支持各地依法依规用好各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商投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度

(八)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管理。落实江苏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制度,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绿色通道,促进外资企业数据依法依规有序出境。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及江苏自贸试验区建设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积极推动外资企业参与汽车、医药等领域标准制定。(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境内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收抵免相关优惠政策。将更多再投资项目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拓宽服务保障范围。提升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便利度,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以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境内划转。(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外资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规范开展对大型外资企业的“代客制单”国际结算单证服务。支持建立江苏外资企业A股上市培育联盟,为外资企业境内上市提供涉外法律、会计等全链条服务。依法依规落实外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借用外债便利化政策。支持外资机构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省委金融办、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数字人民币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数字人民币受理服务体系,提升涉外场所数字人民币受理服务能力,优化外籍来华人员入境支付服务。拓展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应用,通过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和双边跨境服务基础设施“数币达”等,提升跨境资金结算效率和安全性,助力外资企业贸易结算便利化。(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牵头负责)

四、深化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

(十二)优化监管流程。进一步优化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对纳入白名单的研发用生物医药物品,免予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基于生物指示物及过程参数的放行模式,依规替代最终产品无菌检验。(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科技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跨境分段生产。落实国家药品分段生产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下,以自建生产线或者委托生产形式,开展药品的跨境分段生产。(省药监局牵头负责)

(十四)鼓励本地化生产。支持外资企业将原研药品和高端医疗装备等引进江苏生产,协调推进原研药品转地产审评审批进程。支持进口转地产药品、医用耗材在临床使用上获得进口产品一致地位。对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产品转入江苏生产的外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减免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涉及同一企业且符合条件的,可合并实施现场核查。(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创新产品推广使用。积极申请成为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受理省份,建立健全首发价格受理工作机制。搭建行业协作平台,畅通外资企业生产的药品进入零售渠道。(省医保局、江苏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十六)强化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依法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外资通过集团内重组在境内设立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依规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政策。(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高研发便利度。按规定加快办理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入境科研用转基因动物、生物材料的检疫审批申请。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产品、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照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对外资研发中心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实施豁免审批、告知承诺审批、“打捆审批”及多评合一等措施。(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开展“双高协同”拓展外资合作试点。启动“双高协同”拓展外资合作专项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使用创新券购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对符合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籍人员,可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特殊外籍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经验限制。对外资研发中心经资格认定的海外归国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均可作为评审依据。(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健全与外资研发中心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政策宣讲,及时回应相关诉求。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完善长三角地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和十二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通过‌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协调。(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六、完善服务保障体系

(二十一)全面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进一步清理规范政策措施,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推动各领域涉企支持政策对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适用。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开展的采购活动应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完善涉企网络侵权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理顺网络线索举报、分析研判、结果反馈闭环管理流程,提升线索处置核查质效。(省委网信办牵头负责)

(二十三)鼓励外商投资区域协同发展。积极向跨国公司总部推送苏中苏北地区产业政策,举办跨国公司江苏行苏中、苏北专场等活动,鼓励省内地区间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促进区域协同引资。(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提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质量。指导外资企业及时填报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及年度报告,确保外商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做好相关研判分析,为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供支撑。(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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