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6-00029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26-01-3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办发〔2026〕3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          效: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

民营经济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部署要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民营经济质效,畅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多元化、综合化金融服务体系

(一)大力培育金融服务机构。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优化业态布局,聚焦民营经济金融服务,提升特色化经营水平。积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功能性子公司,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围绕科技、绿色、养老等领域,建立专业服务机构或专门工作机制,合理下放业务审批权限,完善激励约束和考核体系。建设一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点,汇聚银行、保险、股权投资等多种业态,常态化开展政策宣介和投融资对接,提升金融服务渗透率。培育一批优质法律、会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

(二)提升金融服务数智化水平。推动人工智能与金融深度融合,打造一批“人工智能+”金融领域典型应用场景,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效。深入开展公共数据攻坚三年行动,推动涉企高使用价值数据归集和开发利用。加快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迭代升级,提升精准“画像”能力,加大惠企服务力度,促进资金供求高效匹配,满足企业多元金融服务需求。

(三)推行民营企业金融顾问制度。支持金融机构选派金融顾问入驻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点,提供“伙伴式”服务。鼓励各地推行金融服务顾问工作制,广泛宣传各类融资工具特点和使用条件,为民营企业“一企一策、量身定制”服务方案,提高长期限融资的可得性和稳定性。

(四)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诉求对接反馈机制。建立若干民营经济融资情况监测点和信息采集点,了解企业金融服务诉求和意见建议,加强分级分类办理,提高诉求建议响应效率,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银行”活动,提升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积极性。

二、多渠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五)鼓励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优化民营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建优建强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江苏”等平台,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走进资本市场活动,提高利用资本市场意识和能力。深入落实江苏省促进私募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发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集群效能,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培育壮大耐心资本。

(六)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债的政策体系,提升科创债、绿色债等债券产品知晓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科创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科技板”融资,省财政给予贴息支持。推行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模式,充分发挥省级信用增进机构作用,鼓励各地为民营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

(七)丰富适合民营企业的金融产品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专项信贷产品,推广“民营信用贷”等信用融资产品,以及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转贷“四贷联动”等创新服务模式,抓好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地,加大支持民营企业转贷服务力度,缓解民营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规范发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以及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开发脱核模式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实施“苏质贷”小微企业财政贴息政策,推广“苏质融”业务,开展“苏质融-质投相融”服务全省行等活动。推进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推广“苏知贷”产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对民营科创企业的覆盖面,支持银行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属信贷产品。鼓励发展“园区+认股权”“专利产业化+认股权”等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投资机构探索创新投贷联动、投担联动等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保险产品,丰富民营企业员工福利类、普惠型团体保险供给。用好并购贷款、并购基金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八)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息、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贴息等政策。进一步扩大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覆盖面,提升使用效能,优化政策性产品体系,充分发挥信用保险融资增信作用,推行涉企支持政策和资金直达快享、“免申即享”。

(九)持续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持续优化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形成上下联动、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高效运转机制,有力释放担保能力。支持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深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力争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授信额度、备案规模等保持领先,省财政给予代偿补偿。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对本级和市辖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集团化整合,扩大资本金规模,提升担保放大倍数,对增加资本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政策激励。引导银行机构适度提高银担合作风险容忍度,对发展规范、实力较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保证金。

三、加大金融服务协调和纾困帮扶力度

(十)推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发挥更大实效。发挥“江苏小微企业融资一网通”等系统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直达基层,将走访对接范围扩大至全部小微民营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无还本续贷“应续尽续”、不增设额外条件,促进民营企业贷款余额稳定增长。

(十一)建强用好金融纾困帮扶机制。完善协调稳定企业融资环境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统筹用好各类金融工具,稳妥推进民营企业金融债务风险化解。充分发挥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增强部门间工作合力,协调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供必要的新增融资支持,确保民营企业融资稳定。动态开展债券风险排查监测和提示预警,依法合规运用展期、线上转线下等方式,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券兑付风险。

(十二)帮助破产重整、和解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引导金融企业树立与民营企业诚信共赢理念,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结合破产重整、和解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针对性研究支持民营企业金融信用修复的措施。用好用足央行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主及从业人员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推动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

四、营造有利于提升民营经济金融服务质效的基础环境

(十三)加强评价引导和结果运用。在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效能评价机制中增加民营经济融资指标权重,引导银行机构持续扩大普惠贷款、民营企业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规模,适时将评价对象扩大至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统计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适时与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统计评价相结合。加强各类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政策激励。

(十四)督促金融企业完善尽职免责制度。推动金融机构细化尽职免责标准指引,建立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评价指标,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鼓励银担合作更多采取“见贷即保”“见保速贷”模式。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要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快处置化解涉民营企业不良贷款。

(十五)提高不动产抵押融资服务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不动产抵押融资服务,强化金融机构贷款审批、不动产登记机构抵押登记业务协同。畅通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还本续贷中不动产抵押登记实施路径,不动产权利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无还本续贷协议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

(十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和投资者保护。依托综治中心等场所,发挥金融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点作用,提升调解渠道获取便利性,增强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合力。金融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建立完善常态化协作机制,推广“示范判决+专业调解”等投资者诉求处理工作机制。推动资本市场调解驿站建设,推广“专业调解+司法赋能”联动模式。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管理,对调解员进行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专题培训。督促金融企业落实贷款年化综合成本明示要求,将客户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纳入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价体系。省市联动开展商事调解政策法规宣传,组织开展3·15投资者保护教育专项活动,推动多渠道源头化解金融领域商事纠纷。

(十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开展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健全完善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保持对非法集资高压严打态势,深入推进金融领域非法中介乱象治理。坚持依法从严主基调,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市场监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查询工作配合,归集被金融管理部门纳入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人“黑名单”的企业信息,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公安机关依法有力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融资类、租赁类等新型合同诈骗犯罪,以及扰乱公平竞争、妨害企业经营的套路贷、贷款诈骗、高利转贷、商业贿赂等犯罪。加大民事赔偿救济工作力度,优化线索通报机制,金融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协同做好权益登记、损失测算、专家辅助、代表人诉讼等工作。

五、加强协同联动和引导宣传

(十八)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发挥政企恳谈会、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和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跨部门协作,定期开展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情况评估,及时研究落实改进工作、提升服务的增量政策措施。

(十九)强化金融系统党建引领保障。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树立与民营企业共生共荣理念,支持地方金融系统开展“党建+服务民营企业”活动,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营造金融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常态化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场活动,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提升民营经济金融服务政策社会知晓度,引导更多民营经济主体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机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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