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林规〔2025〕2号
局各处室(单位):
为规范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2025年12月16日
江苏省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与局其他行政检查的协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严格规范林草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办发字〔2025〕119号)、《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双随机联席办〔2022〕3号)为依据;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省林业局在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检查工作方式。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监管计划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和更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结果录入和公开等均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进行。
第六条 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承担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处室(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加强与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交流,拟定相关工作制度,统筹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牵头开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年度监管计划制定工作;协调开展检查对象抽取工作;提醒有关处室(单位)按照时序进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局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法制审核工作。
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拟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监管计划;建立并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规范开展检查工作以及按时填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实施后续监管。
第八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以省司法厅发布的省级行政检查主体公告名单为准。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九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有关处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拟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法制审核,经省林业局分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报送至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备案完成后清单正式生效。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正、修订、废止或者上级部门决定取消、调整或下放抽查事项或者职能调整等情形,需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商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条 建立、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机关、社团、行政相对人、产品、项目、行为、场地场所等主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并按执法资质、业务专长、工作区域、回避范围等进行分类标注。有关处室(单位)需根据本年度监管计划,在省监管平台上做好上述“两库”的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并管理年度监管计划。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拟定年度监管计划。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局党组审议通过后生效。
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在年度监管计划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监管平台完成年度监管计划录入。
有关处室(单位)需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抽取比例或数量、检查频次和检查层级等要素,确保监管效果的同时,避免过度检查。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有关处室(单位)在录入年度监管计划的同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业人员等第三方予以协助。
有关处室(单位)发现抽取的检查对象与本处室(单位)承担的其他各类行政检查对象重复的,原则上应当重新抽取,或者合并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梳理,如发现不同处室(单位)抽中同一个检查对象的,应当协调重新抽取或提出联合检查建议。
每次检查需安排不少于2名执法检查人员;如执法检查人员或者第三方协助人员与被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须依法回避,有关处室(单位)应当重新抽取。
第十三条 规范检查程序。有关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派执法人员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检查前3个工作日需通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需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对象。如检查结果存在违法违规线索,需要进一步研判或者有保密需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有关处室(单位)应当通过制作检查记录或者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实现检查工作全程痕迹化以及责任可追溯。
第十四条 填报检查结果并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监管平台上填报检查结果。
对在省级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中,明确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检查结果由实际检查单位负责填报,有关处室(单位)要做好跟踪提醒,确保检查结果按时、准确填报。
省监管平台采集的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的运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有关处室(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实现监管与执法双向联动,形成有效监管闭环。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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