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草种质资源
共享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2-03 11:25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默认

苏林规〔2025〕3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推动全省林业种业创新和种苗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2025年12月17日

 

江苏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林草种质资源高效利用,合理保障林草种苗科学研究、品种培育和产业发展等相关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江苏省林草种苗基地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草种质资源是指我省国家和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和林草种质资源库(简称“省级以上种苗基地”)中保存的列入可供利用的林草种质资源。

第三条 可共享利用的林草种质资源目录在“江苏省智慧林业信息化平台—林草种苗”发布,列入目录的林草种质资源可向社会提供共享利用服务。

第四条 江苏省林木种苗管理站(以下简称“省种苗站”)是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的组织和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工作。

第五条 省级以上种苗基地负责提供和更新可供利用种质资源,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翌年可供利用种质资源相关信息(附件1)报送至省种苗站,经核实后在江苏省智慧林业信息化平台发布。

第六条 省内单位(个人)因科研、教学、生产需要,可通过“江苏省智慧林业信息化平台—林草种苗”开展申请,并线上提交申请表(附件2),申请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

第七条 省种苗站组织相关省级以上种苗基地,根据申请人需求及时提供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对于因库存不足或季节不适等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并适时提供。

第八条 提供共享的材料一般为种质资源的种子或穗条等无性繁殖材料,种苗储备较为充足的可根据申请人需要提供植株材料。种子根据籽粒大小提供适量材料,其他资源一般提供3-5个繁殖材料。

第九条 省级以上种苗基地提供的材料要确保质量,并告知申请人繁育和栽培技术要点。

第十条 种质资源采集费用由提供材料的省级以上种苗基地承担,分发邮寄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 分发工作结束后,种苗基地要将共享利用凭证报送“江苏省智慧林业信息化平台—林草种苗”(附件3)。

第十二条 涉及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种苗基地提供的可共享利用种质资源中,不得涉及其他单位获得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如果种苗基地自主选育的林业植物新品种列入共享目录,视为同意免费共享利用。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用于直接申请品种审定、新品种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如要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其他专利权的,应当事先与林木种质资源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报省种苗站备查。对不遵守利用承诺的,两年内将不再核定其利用申请。

第十五条 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一个年度内申请种质资源份数不超过10份,同一份种质资源申请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7日。

 

附件:1.江苏省共享利用林草种质资源信息登记表

   2.江苏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

   3.江苏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凭证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草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林规〔202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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