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319/2026-00075 | 分 类: | 政府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 批复 |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 文 日 期: | 2026-03-20 |
| 标 题: | 省政府关于扬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 主 题 词: | |
| 文 号: | 苏政复〔2026〕9号 | ||
| 内 容 概 述: | 省政府关于扬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 ||
| 时 效: |
省政府关于扬州市所辖各县(市、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苏政复〔2026〕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请示(扬府发〔202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广陵区(含生态科技新城)、邗江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61000元/亩;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2000元/亩;仪征市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朴席镇)执行标准为61000元/亩,区片Ⅱ(除朴席镇外的其他行政管辖范围)执行标准为52000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以及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要求确定。你市要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你市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